房屋押租金怎麼討回來?

20 Mar,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有房東主張押金要扣留到期後未結清的水、電費及電話費、浴室馬桶不通、傢俱損壞等而拒絕將押租金交還,但押租金性質本係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如未積欠租金或其他損害賠償債務,並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應將押租金返還承租人;如承租人有積欠租金或應負損害賠償債務之情形,出租人則得自押租金中直接扣抵取償再將餘額返還之。我國民法雖未就押租金加以規定,但實務見解肯認之,因此押租金具有擔保性質,而租約結束即失其擔保之意義,自應予以返還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承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如有違反而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或滅失時,承租人當然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此部分值得注意,應由房東提出損害賠償依據,並修補單據,否則不得任意扣減。至於,房客應付的水電、瓦斯或電話費、管理費,若於租約中有明確約定自可扣除。

 

如果房東就扣抵押金的項目、理由或金額與房客認定的事實不符,或是房客與房東對租約的解釋與認知有落差時,房東對於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就有可能於法定期間內(20日)聲明異議,讓案件進入調解或訴訟的程序來解決,由於雙方租約業已終結,而擔保金是否可以扣除,必須由房東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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