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時,管理費等支出應由誰繳納?

19 Mar,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原則上,負有繳納管理費義務之人為區分所有權人,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又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因此原則上雖由出租人負擔,但與房屋有關之費用如管理費等,既非強制規定,得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一方負擔,而實務上,通常即依此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及第21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若管理費(公共基金)約定由承租人(住戶)繳納者而未納者,依上揭規定,管委會仍得請求區分所有權人〈即出租人〉繳納,出租人若於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並於繳交之後轉向承租人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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