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製造噪音,該如何處理?

03 Jan, 2019

問題摘要:

確保住戶的居住品質是管理委員會的責任之一。住戶有義務遵守相關的規定,不得製造噪音或其他干擾其他住戶安寧的行為。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進行制止,並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甚至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強制其遷離。此外,住戶也可以透過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製造噪音的鄰居改善行為或支付損害賠償。民法中有關於保護居住安寧的相關條文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同時,也可以向警察機關檢舉噪音問題,尤其是在噪音管制法中規定的情況下,警方有權介入處理。為了有效舉證,住戶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包括錄音、錄影等方式收集證據。另外,可以請專業機構進行音響測試以證明是否超出政府規定的噪音標準。綜合以上方法,可以有效應對製造噪音的鄰居,保障自己的居住品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千金買房、萬金買鄰」,買房子除了怕屋況不佳外,更怕遇到不好的鄰居,若當初沒注意到,而住在隔壁的鄰居經常製造噪音,若非生活上所發出的正常聲響,且已令人難以容忍時,嚴重影響居住的品質,無法溝通,對方不願改善時,那還有什麼解決的方法?

 

嘗試溝通

 

首先,試圖與製造噪音的鄰居進行直接溝通。讓對方意識到噪音對他人的困擾,這通常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首先應試圖與製造噪音的鄰居進行直接溝通。有時,直接的溝通可以使對方意識到他們的行為對他人造成的困擾。如果直接溝通無效,可以透過管理委員會介入。

 

通報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委員會的介入

 

如果直接溝通無效,可以向管理委員會反映問題。管理委員會有責任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對噪音問題進行制止和處理。管理委員會可以制止製造噪音的行為,並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此部分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屬於該住戶所專有部分,但於考量其餘住戶的權益、整體居住安全的狀況下,立法者仍規定讓該住戶須負有相關的配合甚至協力義務,以維護整體公寓大廈的使用狀況與安全。是以,住戶負有不得製造噪音之義務。管理委員會對於製造噪音的住戶應依法制止,此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

 

住戶可以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住戶規約,規範噪音問題。例如,規定在某些時段內應保持安靜。違反規約者,經勸阻無效,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促請改善,並在三個月內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住戶間或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住戶規約,約定諸如幾點以後應保持安寧等條款,共同遵守。如果住戶違反規約製造噪音,情節重大,而經勸阻無效者,管委會也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在促請其改善,並經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同時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果鄰居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可以促請其改善,鄰居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故而社區內制定章程禁止全體住戶製造噪音的相關規定,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求助警察機關

 

如果管理委員會的介入無效,住戶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依噪音管制法,警察機關有權處理因人為活動或其他原因產生的「近鄰噪音」。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

 

除了管理委員會有權利制止噪音外,住戶也可以求助於警察機關。對於鄰居發出的噪音,依噪音管制法,依噪音種類可以分成兩大類:一種情況是可以直接依噪音管制法處理的噪音;另一種情況是由警察機關依其他相關法規處理的情況。之所以會這樣分類,人為活動與機器運作不同,機器之運轉通常有其穩定性及持續性,絕大多數可以用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但人為或是動物發出的聲響,發生時間不固定,不易量測亦不具持續性,多半情況是無法進行測量的,無法對它訂定標準進行管制。而這類因居家生活或其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通稱為「近鄰噪音」。

 

如噪音問題嚴重影響居住安寧,住戶可以提起防止妨害之訴,要求法院命令停止噪音侵害。若噪音已造成實際損害,如影響健康或造成心理壓力,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證明噪音問題及其影響時,可以使用分貝計來測量噪音水平,並記錄具體時間和持續期,這些數據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根據噪音管制法,警察有權處理嚴重的噪音問題。如果噪音屬於違反噪音管制法的範疇,住戶可以報警,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對噪音製造者處以罰款。

 

如果鄰居製造的噪音是由噪音管制法所直接規範的話,如在噪音管制區內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或是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導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可參見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或是管制區內特定場所,如工廠、娛樂場所、營建工程或是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工廠、設施等等,該場域發出的聲音不能超出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音量或標準(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由環保局進行處理。

 

而屬於人類或是動物所發出「不易測量且不具持續性」的近鄰噪音,即便是直接向環保局檢舉,到量測現場時可粵未發現音源或是未超過管制標準的結果,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因此,噪音管制法第6條將這種情況明定交由警察機關處理。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應向地方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理,警察機關受理住戶報案時,應前往勘查,經查證屬實者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3款規定,以「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為由,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提起防止妨害之訴

 

若噪音問題嚴重影響居住安寧,住戶可以向法院提起防止妨害之訴,要求停止噪音侵害。並且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噪音已經造成健康問題或心理壓力,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住戶並得向法院提起防止妨害之訴,亦即,居住安寧是「人格權益」的一種,因此居住安寧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因居住安寧受到不法侵害,向對方主張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即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如要求鄰居房屋,應依政府規定的噪音管制標準,自日間上午七時至晚間七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五十七分貝,低頻三十七分貝,自晚間七時起至晚間十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五十二分貝、低頻三十二分貝;自晚上十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四十二分貝、低頻二十七分貝之聲響侵入,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同法第195條就精神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

 

舉證、證據收集與進行鑑定

 

在實務上,舉證是非常重要的。住戶可以使用以下方式進行證據收集:

 

錄影錄音:使用錄音設備錄下噪音發生的時間和持續時間,並拍攝時鐘、新聞畫面等證明時間的證據。

分貝計測量:使用分貝計測量噪音水平,並記錄具體時間和持續期。

報案紀錄:保存警察報案相關的處理資料。

醫療收據:如果因噪音問題導致失眠或其他健康問題,保存相關的醫療收據。

 

如果噪音問題難以確定,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噪音鑑定。法院通常會請專業鑑定單位提供鑑定意見,以確定噪音的來源和影響。

 

在實務上,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舉證,樓上開始製造噪音時,每隔幾分鐘分次錄影,並拍下時鐘、新聞畫面等足以證明蒐證時間,並拿分貝儀錄影外,其他如警察局報案相關處理資料,受長期噪音致失眠的醫療收據均是可能證據。針對房屋是否會產生超標之音響,進行鑑定,如模擬測試,是否「超出政府規定的噪音管制標準」。

 

因此,在聲響發生不固定性,非以模擬之方式無得為相關之測定,於無其他更理想鑑定方式另為鑑定以前,認定鄰居房子會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以錄音器材側錄其住處所聽聞之噪音,而不是請第三人來監測的話,認定系爭噪音是否為該住戶製造仍有疑問,又使用之錄音器材之錄音成效與現場音量是否相符、靈敏度為何亦有疑義,也無法確認。

 

-房地-氣響侵入禁止-噪音-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民法第793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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