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是否私裝監視器?

06 Jan, 2011

律師回答:

關於此一問題,答案大致為,公寓樓梯間屬共有部分,未經該大樓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得設置監視器,蓋依實務判決意旨,未經該大樓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本即不得在該大樓共有部分(頂樓平台、樓梯間)設置監視器,與有無侵害其他共有人之隱私權無關;且抗辯設置監視器既係為防盜之用,顯與共有物之保存、改良及用益行為無關。況住家防盜方式有多種,並非以設置監視器為唯一之方法。(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1號民事判決)。因之,抗辯為防盜而設置監視器,並未侵害共有人之隱私權,並無理由。其他住戶若不滿陳小姐裝設監視器之行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除去妨礙,主張陳小姐應將監視器3支拆除,並將監視器占用公寓大樓間之部分返還予共有人全體(民法第821條但書參照)。

實務上對於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有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受侵害之人有無「隱私權保護的合理期待」?例如,住家是個人私密的領域,在住家內從事活動,自然會合理期待隱私權受保護。而樓梯間是供大眾通行使用,應該不受隱私權保護吧?針對此問題,實務判決指出,公寓樓梯間雖僅為該層住戶及其親友或經住戶允許之相關人得為通行使用,不及於一般不特定之公眾,但透過該層電梯、走廊之通行及使用情形,亦得以明瞭或知悉該樓層住戶之作息動態及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因此各樓層住戶對於其該層電梯、走廊此一層於共用部分之公共空間,私人資訊仍存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屬該樓層住戶之私領域空間,應受隱私保護。(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板簡字第1732號),住戶任意於該樓層電梯、走廊設置監視器攝錄,可獲取該樓層住戶於該公共空間活動等私人相關之生活作息動態資訊,縱然住戶或許基於其個人安全保障考量而設置,然於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一致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均可認係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之情形。而其他住戶得主張之法律依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裝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小姐拆除監視器,以排除原告隱私權遭受侵害之情形。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條,其他住戶得主張因長期遭受影像側錄而受有擔心恐慌之精神損害。至於,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係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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