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之分割方式幾個小知識

07 Jan, 2019

問題摘要:

分割共有物的程序和原則確實十分複雜,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以確保公平和合理性。實地履勘和注意事項部分提供了實際操作中需要特別關注的細節,例如土地使用現況、聯外道路的設置以及金錢補償等問題。這些都是在裁定分割時需要細心處理的事項,以確保所有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分割共有物係民事實務上常見之訴訟類型之一,本質上屬於非訟事件而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兩造之對立性較不明顯,且通常具有親屬或特定關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時,應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仍應尊重共有物之使用現況、共有人之意願等,並作出最適當之判斷。

 

共有物,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而共有關係,依共有的性質,分成「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指的是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個物的所有權,共有人沒有應有部分之存在。分別共有,則是共有物內部有應有部分,共有人對於同一所有權相互之間各有行使權利的比例。共同共有與成立關係相關連,關係結束方得主張分割,分別共有不用特束特定關係,隨時可以進行分割, 因此,共有物分割處理「共有關係」而共有關係消滅之處分行為。

 

共有物的定義與分類

所有共有人均平等共有一物,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

共有物內部劃分出各自的應有部分,每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有明確的所有權比例。

分割共有物的原則:

 

根據民法第823條,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稱為「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

如果共有人之間達成分割協議,該協議有效期限為15年。

 

分割的方法

協議分割:共有人之間達成分割協議的形式,通常為債權契約。

裁判分割:當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透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分割方法可能包括原物分配、變賣共有物並分配所得金額,或混合使用這兩種方式。

法院考慮因素:

 

其一,協議分割契約是一種債權契約,須經當事人履行後,始生效力。

 

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一般稱之為「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此分割請求權沒有時間限制,不過若共有人間若達成「分割協議」則共有人請求協議內容分割的期間為15年。

 

其二,裁判分割是一種由法院強制性分割的形成之訴。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依第824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的訴訟,請求法院用裁判的方式來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取得物權,即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之。另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可資參照)。

 

其三,分割方法,法院除了有特殊的情形以外,通常使用的分割方法,有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及混用方式。

 

即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定有明文。按法院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益平衡、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使用現況、共有物之性質、價值及經濟效用、並兼顧各取得部分之裏地通路問題等事項,依職權為適當之分配。再按分割共有物固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惟儘量依各共有人使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32號、8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法院在進行裁判分割時,會考慮共有物的使用現況、共有物的性質、經濟效用及所有共有人的利益等因素。

 

法院的決定旨在公平分配,並尊重共有人的意願和共有物的現狀。

 

實地履勘和注意事項

法院在處理分割案件時,通常會進行現場履勘,以確認土地的使用現況和相關條件。

分割後土地應有聯外道路,以便土地的合理使用,若無聯外道路則需考慮相鄰土地的通行權問題。

 

法院分割共有物之審理,通常須至現場履勘,並大致瀏覽土地使用之現況,以避免當事人有所爭執。而注意事項,有聯外道路之設置,即共有物如為土地,分割後之土地原則上須有聯外道路,該聯外道路應盡量維持共有,以避免系爭土地成為袋地;如無聯外道路而需利用相鄰土地通行時,應再確認相鄰土地之所有人及其意願,以利共有人通行。

 

分割後可能需要金錢補償,以平衡共有人間因土地位置或價格差異產生的不平等。又金錢找補之問題,分割後之土地可能因其位置不同,價格有所差異。如當事人分得之面積不符持分比例,或與其他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價格有落差時,應予找補,找補價格仍應以鑑定為準。法院常會尊重當事人就系爭土地之分管協議,且盡量維持土地之使用現況而為分割。亦即,土地於分割後,當事人仍可持續使用地上物,或應避免產生拆屋還地之情況。

 

這些原則和程序涉及多方面的考量,旨在確保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考慮和保護。在實際操作中,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可能影響到分割的方法和結果。

 

(相關法條=民法第817條=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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