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可以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02 Jan, 2014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定金的法律規定,主要在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及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但可歸責於對方解除契約可否依民法249條規定,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答案不行,此即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之加倍返還定金,以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為其前提,與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附加利息償還所受領之金額,須以解除契約為前提者不同,兩者不能同時併存。倘被上訴人合法行使法定解除權,主張兩造間系爭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則除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若有其他損害,並得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能否併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請求上訴人加倍返還定金,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予究明,遽認被上訴人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定金及加倍返還定金均為有理由,亦屬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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