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定金性質有那些?

06 Mar,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指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買賣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定金是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定金是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了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金錢。交付定金之作用如何,應依當事人合意定之。

 

民法上之「定金」為成約定金,即按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48 條定有明文。法條僅規定「推定其契約成立」,則當事人任何一方即得提出反證證明契約於交付定金時尚未成立。上述各種定金並非各自獨立,互不相干,約定違約定金或解約定金者,均以契約已成立為前提,故其定金通常亦具有證約定金之性質。至於成約定金以定金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故在定金交付以前,契約尚未成立,故成約定金之性質與證約定金、解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之性質自屬有別,是唯有在當事人間特別為此約定時,成約定金始可存在。

 

至於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成立契約以前交付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定金是由房屋買賣的賣家來收取!實務上常常是由仲介「代為收取」,並不影響定金的性質,而交付訂金,法律上就推定買賣契約成立。相較於定金,斡旋金則是不動產交易時,由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此一金錢雖非定金,而仍屬「議價保證金」,賣方悔約要加倍返還,買方悔約由賣方沒收。亦可採取要約書方式,以事前明定如:願意承購的總價格、委託斡旋期限、付款方式及其它附帶條件、違約罰則約定、正式簽立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限,但效果如任意毀約不買,仍須負違約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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