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的門道是什麼?

2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如拍定結果亦有可能因送達不合法、拍賣公告瑕疵、權利人救濟成功而撤銷,造成得標人重大損失。法拍投資或購屋需戒慎恐懼,不能單憑低價即草率下標,更應深入理解法律規範、研讀拍賣公告、實地訪查、留意屋況與租賃情況、確認點交與優先承購等爭議可能,否則不但撿不到便宜,反可能陷入法律泥沼。想參與法拍者,在準備前務必多方諮詢、實地調查,亦可考慮委託專業人士處理。總之,法拍屋並非穩賺不賠的機會,真正懂得法拍門道的人,從來不是賭一把的投機者,而是謹慎細查每個細節的風險管理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拍屋之所以吸引人,主要在於其價格相對市價便宜,對於想要購屋自住或投資的人而言,確實具有一定吸引力,但若認為購買法拍屋可以完全不費功夫、不花成本就撿到便宜,那是極為錯誤的觀念。法拍市場充滿不確定因素,包含屋況瑕疵、產權爭議、點交糾紛、法律風險等,都需仰賴自行蒐集資料與做足功課,或是委請專業代辦團隊進行調查,才能有效降低風險、保障權益。

 

拍賣屋基本上即為中古屋,既屬中古,自然難以期待如新成屋般完好無瑕,而法律亦明文排除瑕疵擔保責任,強制執行法第69條即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人對房屋有漏水、壁癌、結構損壞等瑕疵,原則上不得主張瑕疵擔保。是以購買法拍屋的第一前提,即是心理建設要充足,理解這類不動產「一定會有問題,只是看你能不能忍」。而這份忍耐是否合理、是否有預期,取決於拍定人是否有做功課,包括閱覽法院公告、實地查訪屋況、蒐集鄰里訊息等。

 

問題在於,第三人是否有權占有,常非法院公告可得知,須投標人自行查訪、調閱地籍謄本、向管理員詢問、觀察現場出入情形,方能推測。否則僅憑法院公告內容,即輕率投標,僅能稱之為「不知死活」。法院在查封不動產時,書記官雖須製作查封筆錄,記載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是否有重大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民事訴訟法第77條),惟查封筆錄仍有疏漏或簡略可能,無法完全倚賴,執行法院雖可依第77-1條規定調查實況,但未必面面俱到,買受人仍應自行調查為上策。

 

首先,法拍流程大致分為七個階段:

一為法院公告拍賣,說明拍賣不動產的基本資訊;二為投標並繳納保證金,通常為底價之二至三成,需由合法金融機構開立即期票據;三為正式拍賣,通常最多進行三次,第一拍未拍定時,第二拍以八折重新公告,第三拍再降至原底價之六成四,仍未拍出者即轉公告應買程序;四為拍定,法院確認出價最高且符合規定者為得標人;五為繳納尾款,得標人須於指定期限內繳清餘額;六為取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作為辦理登記的依據;七為進行點交,法院視情況安排清屋程序,惟非所有案件都會進行點交。然而,看似明確的程序背後,實則藏有諸多潛在問題。

 

首先是屋況風險,由於法拍屋大多無法進入內部檢視,外觀亦可能遭遮蔽,因此房屋結構是否安全、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是否遭火損、漏水、電力設備是否完好,均需依賴法院公告的查封筆錄、鄰居陳述、管理員或房仲協助了解,甚至聯絡債權銀行查詢更完整資訊。再者是產權風險,如法院是否協助點交,是否存在租賃關係或第三人合法占用,或共有人是否享有優先承買權。點交問題尤為關鍵,若法院明示不點交,則得標人雖取得所有權,仍需另行訴訟清除占有人,甚至需另支付安置費或損害賠償。

 

租賃關係依民法第425條規定,若查封前租約尚未逾五年,則拍定人即承受舊租約,不得要求房客遷出,且法院也將不辦理點交。若租賃契約在查封後成立,或未經公證而租期逾五年或為不定期,法院則得認其不具對抗力,允許點交。另如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分屬不同人時,也常出現用益物權糾紛,如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等,這些權利將一併移轉給得標人,若未事先調查清楚,可能日後使用上大受限制,因此應先至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建物謄本確認。特別要注意的是優先承買權,例如共有人於法拍後可依拍定價格主張承購,若法院未事先通知共有人並徵詢是否承購,可能使拍定結果遭撤銷,投標人前功盡棄;土地承租人也可能主張依土地法第34-1條的規定承購。

 

而拍賣程序最需注意者莫過於「點交」問題,倘無法點交,即使取得產權,也可能因無法排除他人占有而無法實際使用不動產。點交情況概可區分為三類:

 

其一為「債務人已離開,現場無人占有」,此為最佳情形,法院通常可順利協助點交;其二為「債務人仍占用」,法院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逕為點交,若債務人拒絕交出房屋,法院可協請警方協助清屋;其三為「第三人占用」,最為棘手,尚須區分第三人為「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若為有權占有,如合法租賃關係、地上權設定、借用契約、典權存在等,則法院即使完成拍定程序,亦不會辦理點交,買受人須承受該占有人之使用,或另行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若為無權占有,則得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請求法院排除其占有。

 

再者,強制執行法第98條明定,法院拍賣不動產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後,買受人即取得所有權,並承受原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與租賃關係等用益物權,除非該等權利發生於抵押權設定後且對其有效,經法院於拍賣程序除去者,否則隨同移轉。換言之,買受人可能取得一塊受限土地,或一間受他人合法占有之房屋,實際使用利益不大,故有必要事先查明土地及建物謄本上是否載有上述用益物權。

 

再者,強制執行法第99條與第100條對點交程序有明文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並交付買受人,如遇有拒絕交屋情形,法院得協請警方協助,並得再次點交。若屋內尚有債務人動產,則應先交由其家屬、代理人、受僱人領回,無人領取者可依法拍賣處分,惟該規範雖明確,但實際執行仍有諸多障礙,例如警方協助消極、執行人員人力有限、占有人惡意抗爭、甚至轉讓租約予親友等脫產操作,導致買受人即使取得權狀,仍遲遲無法入住或使用。

 

因此,在投標前除了評估價格因素,更應全盤考慮點交實現的可能性,建議可透過地政機關調閱謄本、閱覽法院執行處公告、查封筆錄、甚至現場張貼公告,與大樓管理員接洽,評估實際占有人身分及搬遷可能性。此外,還應審慎考量買受人是否願意與占有人協調談判,甚至準備額外支出搬遷補償金等成本,否則可能陷入長期訴訟或空屋無法使用的窘境。

 

簡言之,拍賣房屋雖價格相對低廉,卻非「買到就是賺到」,拍定人應有極高的風險意識與完整的調查行動,切勿輕信謠言或房仲簡化之說詞。尤其是誤信「法拍屋都有法院保障」的錯誤觀念,實際上法院僅處理產權移轉與形式程序,不負責保證屋況、排除瑕疵或強制遷出占有人。

 

若不事前了解法規與實務運作,即貿然投標者,往往買屋後才發現人仍住在屋內、租約綁手綁腳、屋況慘不忍睹,甚至還要應對占有人之法律抗辯與對法院的聲明異議,耗費大量心力與資金。因此,若真想進入法拍市場者,應謹記「法拍非捷徑,而是進階投資」,必須具備基本法律常識、精確資料查核能力、風險預測與應變計畫,並考慮是否有能力承擔後續協商或訴訟的壓力,才能確保最終拍得的物件,不只是表面上的產權證明,而是真正可控制、可使用、可變現的不動產資產。

 

除此之外,購買前的準備工作也不容輕忽,包括確認拍賣公告內容是否記載不點交、是否有註明租賃契約存在、有無記載他項權利或設定抵押等。若自身無法判讀這些法律文字與房屋資訊,建議可委請熟悉法拍流程之房仲業者或律師協助。參與投標時,須準備保證金票據,並以法院規定之格式密封,與投標書一併投遞,得標者保證金將抵繳部分價金,未得標者則可全額退還。但要注意不得使用個人支票或不具備銀行信用之票據繳納,否則將喪失投標資格。法拍屋雖具價格優勢,但背後隱藏之風險常高於一般不動產交易。

房地-法拍-拍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425條=強制執行法第69條=強制執行法第77條=強制執行法第77-1條=強制執行法第77條=強制執行法第77-1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強制執行法第99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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