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法拍,房子內的家具是否也會被法拍?

26 Jun,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法律上債務人之家具動產具備可拍賣性質,但實務上是否實際拍賣,仍取決於債權人之聲請、家具是否列入查封、是否明確屬於債務人所有,以及法院是否認為具備處分效益等因素。拍定人若對家具有取得意願,宜事前查明權屬、點交時在場確認,避免後續法律爭議。簡言之,房屋被法拍時屋內家具並不當然隨同拍賣,是否處分及如何處分,視實務操作而定,買受人應有完整資訊蒐集與法律理解,方可避免誤會或爭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房屋遭法院強制執行並進行法拍時,許多人會關心房屋內的家具是否也一併被拍賣。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一切財產原則上皆可作為債權人執行的標的,包括不動產與動產,而家俱屬於動產,自然在可執行範圍內。

 

然而,在實務操作上,房屋拍賣與家具拍賣的程序與考量方式有所不同。首先,依強制執行法第97條及第98條規定,買受人於繳納完畢價金後,即可取得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並自該日起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此僅涉及房屋本身的產權轉移,並不當然包含屋內之家具或其他動產。

 

而第99條規定進一步指出,法院得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對不動產之占有,並點交予買受人,若有拒絕交出等情形,可請警察協助執行。此等點交程序亦僅限於不動產部分,並不包含房屋內的動產物件。

 

實務上,法院於執行不動產點交時,如房屋內仍有家具、電器等動產存在,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處理,法院會優先通知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受僱人將動產取回,若無人接受點交,則將該等動產暫時保管並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回,逾期仍不領取者,法院得拍賣該些動產並將拍賣價金提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換言之,法院確實保有拍賣房屋內家具之權限,但前提是家具仍屬債務人所有,並且債務人對此動產未於限期內領回。

 

然實務上,多數情況並不會主動將家俱列為強制執行標的,原因有二:其一,家俱動產價值相對低廉,拍賣處分所得金額有限,尚需支付保管費與處分費,對債權人實際利益不高;其二,屋內動產之所有權認定困難,常因屬債務人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屬名下而衍生爭議。因此除非債權人特別聲請,且能明確證明該家具為債務人所有,法院才會採取強制處分。

 

至於第三人對屋內家具主張所有權時,倘家具遭法院拍賣,該第三人仍可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這亦是法院對於屋內動產是否進行拍賣時採取謹慎態度的原因之一。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為房屋拍定後,點交時買受人發現屋內仍有家具,法院即通知債務人或其家人限期清空;若債務人消極怠惰,法院也可依職權命債務人移除,或轉而委託拍賣、報廢或搬運保管等方式處理。

 

但若拍定人意欲保留屋內家具使用,通常也可與債務人或其家屬協商移轉所有權,惟此屬私法協議,不在法院執行程序範圍內。在實務操作中,常有法院明示房屋「不含屋內動產」,意即買受人雖取得房屋所有權,對家具並無取得權利,應由債務人限期搬離,或經協議移交。

 

有些債務人甚至會在拍賣前惡意清空或破壞家具,或於查封後將家具贈與第三人,導致法院在認定家具所有權時更形困難。在此情形下,若買受人希望避免爭議,應於投標前詳閱查封筆錄、現場調查屋況、向法院查詢有無家具列入執行,並於拍定後點交時全程在場確認家具狀況。

 

此外,倘法院已對屋內家具作成查封筆錄並列入執行標的,則此等動產將與不動產一併拍賣或另案執行,法院也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處理其搬移、保管與處分等事宜。但此等情形在實務中較為罕見,多數情況下法院仍僅針對不動產本體辦理拍賣與移轉,對於家具動產僅採排除或通知搬離之處置。

房地-法拍-點交-拍定後處理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97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強制執行法第99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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