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是否要準備保證金?保證金意義?
問題摘要:
投標參與不動產拍賣除對價格與標的本身的研究不可少,對於程序性要求更須嚴謹應對,尤其保證金之繳納、形式、時限與效力,皆為法拍操作中不可或缺之核心要素。若忽略保證金制度的嚴格性,不僅可能導致投標無效,更可能因未履行價金繳納義務而遭法院執行,甚至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投標前務必謹慎準備保證金,並徹底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與法院公告內容,才能在法拍市場中穩健參與、降低風險、爭取最大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不動產投標程序中,保證金的準備與繳納是極其關鍵的一環,不僅攸關投標資格是否成立,更關係到投標人能否順利參與拍賣程序並承擔得標後的義務與責任。
強制執行法第70條規定,執行法院於拍賣前,得視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認為必要時,預先訂定拍賣標的物的底價,並得酌情訂定保證金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倘若應買人未依命繳納保證金者,其應買行為即屬無效。
同樣地,依第85條及第86條之規定,拍賣得以投標方式進行時,法院亦得酌定保證金金額,投標人應於開標前繳納,否則第89條,其投標即屬無效。
此種制度設計意在避免投標人以輕率態度參與投標,造成拍賣程序重複進行與資源浪費,同時亦有篩選真實買家與防範惡意擾亂拍賣程序之作用。保證金的意義,不僅是金錢上的擔保,更具實質法律效果。
依強制執行法第68-2條,若拍定人未繳足拍賣價金,法院即應再行拍賣,且原拍定人喪失再次應買的資格。如再拍賣價格低於原拍定價格,且產生額外費用時,原拍定人即須負責差額之賠償義務,而法院得就其原繳納之保證金優先抵充,如仍不足,法院將依裁定對原拍定人進行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保證金制度在維護整體拍賣程序的嚴肅性、有效性與債權人利益方面,具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實務上,投標人繳納保證金通常無需以現金方式辦理,而可使用票據,包括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所開立的匯票、本票或支票。此舉既符合法院接受標準,又具備支付保障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票據的受款人可以是投標人本人或法院,但若非法院為受款人者,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能符合有效投標要件。此外,若一次拍賣多筆土地或建物,法院提供的標單格式不敷使用者,亦可自行以白紙列明標示資料黏貼於標單上,不致影響投標效力。
保證金之金額並非一成不變,法院會拍賣標的物之底價、市場價值、競標風險等因素酌情決定。雖未法律明文比例,實務中常見訂定為底價之5%至20%不等,作為投標誠意及違約責任之基本保證。
法院於拍賣公告時亦應明列應繳納之保證金金額、繳納方式及繳納時間,供投標人依據準備。投標人若未於公告所訂時間前繳納保證金,即喪失投標資格,即便遲至開標當日繳納亦為無效,因此應特別注意繳納時效與方式。
保證金之退還則依得標與否而異,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於開標後不久由法院無息返還,惟部分法院會要求辦理退還手續,應留意公告或向執行書記官查詢;而得標者之保證金則會轉為拍賣價金之一部分抵充。
若最終得標人未能履行繳清尾款之義務,其保證金即成為法院用以支付差額損害或處罰性措施的依據,並無退還之餘地。
實務經驗亦顯示,不乏投標人因未確實瞭解保證金制度、繳納形式或忘記繳納時效,而錯失得標機會或被法院認定投標無效,因此應事前徹底熟讀拍賣公告,瞭解各項繳納指示,避免一時疏忽導致後悔莫及。尤其不動產拍賣與一般公開競標不同,其程序受強制執行法嚴格規範,任何形式瑕疵均可能被法院判為無效。
首次參與法拍者不妨事先至法院網站下載標單樣式,並攜帶票據向執行處辦理繳納程序,或諮詢專業地政士、代標業者協助。除繳納保證金外,投標人亦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投標者需提交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法人則須附營業登記證明、負責人授權書等,並一併附入標封內。部分法院雖不以未檢附文件為無效,但得標人仍需於中標後提出以供核對,否則法院得不予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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