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植物長到我家的情況下,我可以對他攀藤過來的植物剪掉?
問題摘要:
面對鄰居植物越界問題,應依民法第797條採「先通知、後處理」之合法途徑,並確保所主張之妨害具有實質土地使用上的影響。合理通知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建議10至30日為宜,並以書面通知最為妥當;若鄰居屆期未處理,方可依法自行修剪,否則即可能構成毀損罪並需負民事賠償責任。依法修剪時應避免過度修剪及損壞植物整體,保留修剪及通知過程之證據,以備日後之需要。如確實對土地使用造成重大妨害且鄰居拒不配合時,不妨考慮進一步訴請法院裁判解決,以確保自身權益不致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鄰居所種植的攀藤植物枝葉蔓延越過地界進入我方住宅、牆面、圍籬或窗戶等範圍內,雖然一般人直覺認為既然植物已經越界,就應有權立即自行剪除,但依據民法第797條的規定,此類情況並非可直接自行修剪,必須先通知鄰居限期處理,並且須符合「妨害土地之利用」的要件,方能於對方未處理時行使自行修剪之權利,否則極可能構成刑法上毀損罪或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第797條第1項明確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亦即我方雖然是受害方,但面對鄰居植物越界之情形,應先採取通知義務,要求對方限期處理。何謂「相當期間」?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天數,實務上可依植物生長速度、妨害程度、季節因素及可合理處理的時間加以衡量,一般而言,給予對方10日至30日不等,視具體情況而定。為避免爭議,通知最好採存證信函或其他可佐證之書面方式為之。
若鄰居在合理期限內仍未處理,根據第797條第2項:「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此時我方即可自行修剪越界部分,並可向鄰居請求修剪費用。但必須注意的是,若我方未依上述法定程序、逕自剪除,即使植物已越界,仍可能構成對鄰居植物所有權的侵害,依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處罰:「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本院審酌被告雖不知悉上開九重葛、樹葡萄為告訴人所有,然僅要其稍加詢問其所整理之農地地主◯◯◯即可明瞭,且若要鋸掉他人所有九重葛、樹葡萄,依照上開民法之相關規定,自應先請求告訴人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以免過度損害告訴人所種植欲販賣之上開九重葛、樹葡萄之美觀,乃逕自將上開九重葛、樹葡萄越界之部分刈除,而未事先知會告訴人,仍難謂被告有鋸斷上開九重葛、樹葡萄樹枝之合法權源。」
實務上亦有未經事先通知,擅自修剪鄰人種植之九重葛與樹葡萄越界枝條,構成毀損罪,因此在法律操作上不可掉以輕心。此外,即使已通知鄰居,若越界之植物並未對我方土地使用造成實質妨害,仍無法主張強制對方修剪。
依據民法第797條第3項規定:「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亦即如果攀藤植物雖有越界,但並未遮蔽光線、阻礙通行、壓損牆體或阻擋窗戶開關,僅為視覺美感、心理不適、偶爾需繞行等情況,法院傾向認為不構成對土地使用的「妨害」,我方即便不滿,也無權要求鄰居修剪,遑論自行剪除。因此,是否構成妨害土地利用,成為關鍵法律門檻,非純主觀感受所能決定。
實務上曾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47號判決,以及臺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原告主張鄰人種植之落羽松或竹葉妨礙其農作或保全系統,然因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說明妨害情節及程度,皆遭法院判決敗訴。
由此可見,如欲啟動民法797條程序,證明妨害事實之舉證相當重要,可藉由照片、影片、專業證人(如建築師、農藝師)、使用受阻證明或日照分析等佐證材料提出。若證明妨害成立,且通知鄰居限期內未處理,才具備合法修剪基礎。回到問題主軸,在我方已通知鄰居處理越界的攀藤植物,對方未於所給定的「合理期間」內處理時,是否可逕行修剪?
答案是可以,但前提是具備「妨害土地利用」之具體事實,且需留有完整通知紀錄作為防爭訟憑證。如為高度遮蔽陽光、影響農作、損害建物牆面、阻塞雨水排水、干擾窗戶開關等,較易構成妨害;若僅為景觀不佳、視線遮擋、心理壓迫感,則較難被認定為法律上之妨害,修剪行為仍可能構成毀損。
需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條件,我方亦僅得修剪「越界部分」,不得擴及鄰地範圍內之枝葉,更不得修剪至損害其整株植物生命或觀賞價值,否則亦可能構成過度行使或濫用權利。
若擔心鄰居主張毀損而提告,應全程保留照片、通知文件、修剪過程錄影等資料自保。補充一點,若我方選擇不修剪,而攀藤植物果實或花朵自然掉落至我方土地,我方撿拾使用原則上並不構成違法,因該出產物已從原物脫離,不再屬原不動產所有。
但如未脫離前即摘取,依民法第66條與刑法第320條規定,仍可能構成竊盜罪,需特別留意。在處理鄰地植物越界爭議時,也可考慮透過鄰里調解委員會或當地區公所協助居中協調,避免雙方情緒對立升高。如遇對方拒不配合處理,或有潛在重大妨害疑慮,也可透過法院訴訟方式請求裁判確認妨害事實與裁定處理方式,雖程序上較繁瑣,但法律保障下可免除未來侵權風險。
房地-無權占有-越界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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