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就是竊占嗎?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無權占有不必然等於竊佔,是否構成刑事上的竊佔罪,需視是否排除了原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並實現自身對不動產的實際支配力。若單純為民事占用、未達實質支配、不具蓄意奪取的主觀犯意者,多半不構成竊佔罪;但若明知土地不屬己有,仍以占有、使用、建築等方式進行實質排他控制,則有高度可能構成竊佔罪。此時地主除可請求不當得利與返還土地外,亦可提起刑事告訴以維權。因此,當事人在占有或使用非自有不動產前,應審慎確認其法律關係與使用授權,否則一旦越界,不僅涉及民事責任,還可能落入刑責之中。

律師回答:

無權占有是否等同於刑法上的「竊佔」行為,是一個常見卻經常被誤解的問題。實務上,一塊土地被人占用,地主可以依法主張自己作為所有人,享有該不動產的使用與收益權,因此針對無權占有人可以提起民事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請求對方給付相當於合理租金的金額,作為在其未經允許占用期間所獲之不法利益;但若占用行為涉及蓄意非法侵入並奪取土地或建物的實際支配,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竊佔罪」,與單純的民事「無權占有」具有本質區別。

 

依照刑法第320條之1的規定,竊佔罪乃是針對不動產為之,其核心概念與竊盜罪相似,但竊佔的標的為不動產,竊盜的標的是動產,兩者皆以「竊取他人之物」為特徵,重點在於行為人未經所有人同意,即破壞他人對財物的管領力,進而將財物納入自身實際支配。舉例來說,常見的竊佔情況包括擅自占用他人土地興建建物、將他人停車位長期據為己有、未經同意在頂樓搭建違建、或獨占大樓的地下室等。這些行為雖可能起初看似單純無權占有,但只要符合「違反所有人意願」且「實際支配他人不動產」這兩項要件,即可能構成竊佔罪。

 

此外,即使是國有土地,也一樣可以構成竊佔罪,例如在國有地上興建民宿、高爾夫球場或設置休閒設施等,都屬於未經許可即實際控制並使用不動產的行為,即屬竊佔。實務上法院對於此類違法占用公有地的情形,往往以竊佔論處。相對地,若單純占有他人土地,卻未達「破壞他人持有、實現自身支配」的程度,則不構成竊佔罪,僅屬民事上的無權占有。例如地主原先同意他人借用土地,後來該人未返還土地繼續使用,即使未取得地主正式同意,但因起初即已具備某種法律關係(如借用或租賃),該人並未非法取得原本在他人實際支配中的土地,因此不構成竊佔,而較可能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成立要件是:行為人原本合法或基於信賴關係持有他人財物,後因惡意將其據為己有,如將代為保管的手機賣掉、或分手後拒絕返還原本由他人借與之使用的車輛等。這與竊佔罪的差異即在於侵占的財物原本就在行為人控制之中,而非從他人實際支配中奪取。

 

針對房屋或建物結構的占用,例如一樓住戶未經其他樓層住戶同意,擅自於外牆釘設大型看板,過去法務部曾有見解認為此舉構成竊佔罪,但近年部分見解認為房屋外牆屬於整體建物結構的一部分,若未對房屋主體發生支配控制,可能尚難構成竊佔罪,但仍可能構成民事上的妨害共有、侵害所有權行為。因此一樓住戶若要釘設看板,應盡量徵得全體住戶同意,以避免法律風險。在竊佔罪的實務判斷上,最關鍵的還是「是否破壞了原本所有人的管領力」以及「行為人是否排除了他人的控制並實現了自身的支配」。如果只是事實上暫時進入他人土地而未形成實際控制,尚難論以竊佔;但若行為人主觀上即欲長期使用該土地,並已排除地主或其他人之使用,則法院往往認定竊佔成立。

 

常見的情況還包括:行為人利用夜間整地,或趁地主不在時悄悄搭設臨時建物,並持續使用多年,直至地主有天回頭發現土地被占用,此類情節多半被視為破壞持有並移入自己實際控制,有高度可能構成竊佔罪。

 

有時候在口語中常將竊佔誤稱為「侵占」,但實際上刑法上這三種罪名──竊盜、竊佔與侵占──結構完全不同,前兩者皆為「竊」類犯罪,行為特徵為未經同意取得或使用,客體區分在於動產與不動產;侵占則是基於原本合法或暫時性控制他人財物之地位,後轉為據為己有,因此起訴構成要件與舉證方向完全不同。在個案上若不清楚劃分,可能會導致錯誤適用法條或構成要件不成立之問題。

 

再如,若有人透過偽造文書或非法手段變更不動產登記,卻並未實際控制土地,例如還在他人佔用之中,法院實務認為僅構成偽造文書、登記詐欺或其他刑事責任,但因尚未實現對土地之實質支配,不構成竊佔罪。又如行為人初始合法租賃或借用土地,後轉為自己主張所有,則屬侵占非竊佔;或者基於管理他人房屋之地位,持有所有權狀及印章,後私自轉賣該不動產者,則構成偽造文書、侵占與詐欺等併發罪責。

房地-無權占有-竊占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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