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繳租金,房東一催房客才繳租,但還是欠1個月,可以終止契約嗎?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房客積欠租金而未達兩個月租額,房東不得逕自主張終止契約。當承租人部分繳納後仍欠1個月房租者,建議房東繼續保留證據並密切追蹤後續繳款狀況,待合法條件成就時,再依法程序主張租約終止與收回房屋。如此一來,方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亦符合法律程序及實務要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房客欠繳租金時,房東可否終止租賃契約,必須依據民法第440條及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相關規定判斷,絕非僅以房客是否「有欠租」為斷,而須具備法律明文的條件。在實務上最常遇到是房客拖延租金繳納,房東催繳後雖補繳部分租金,仍有1個月未繳,這樣的情況是否能作為終止契約的依據?

 

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標的為房屋時,僅在房客遲延支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以上,房東始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給付,如仍不給付,方能主張終止契約。若欠繳金額未達二個月,即使房東不滿意或房客有不良繳款紀錄,法律上也未賦予房東終止契約的權利。因此,若房客欠租僅1個月且未達可終止門檻,房東尚不得逕行主張終止契約。

 

再者,倘若房東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於期間內補繳租金者,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29號及44年台上字第239號判決,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領租金,亦不得以未給付為由終止契約,即便已發出終止通知,只要通知尚未達達承租人前,承租人仍得補繳以阻卻契約終止的效力。

 

此外,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508號及52年台上字第1289號亦指出,租賃契約是否終止,尚須出租人有明確的終止意思表示,且承租人若在終止聲明到達前已為支付,則契約不得視為終止。

 

至於催告的方式,須定「相當期限」,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幾日為之,實務上常見為5至15日不等,法院將以個案具體情況酌定是否合理。即使催告內容未寫明「不繳即終止契約」的後果,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參照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098號)。

 

此外,在催告期間內,如承租人曾欲繳租,但因出租人拒收或其他因素未能完成給付者,依誠信原則,亦不得認為租賃契約已有效終止(參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143號)。

 

另依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決,房東雖得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對達門檻的欠租房客請求返還房屋,但仍應配合民法440條程序進行催告與終止程序,方為合法。

 

因此,就算房客目前仍積欠1個月租金未繳,只要欠租總額尚未達兩個月門檻,則房東尚無終止租約權利。若房東貿然主張契約已終止並要求房客遷出,甚至進行如更換門鎖、斷水電等自力救濟行為,極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或強制罪,應避免為之。

 

房東在面對房客有不穩定或延遲繳租的情況,應保留相關對話記錄及繳款憑證,並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補繳租金,以保障將來可能終止契約之權利基礎。若欠租金額最終達兩個月門檻且催告屆期未補繳者,再正式終止契約並提起返還租賃物之訴訟。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方可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聲請強制執行,於法院與強制執行人員配合下,依法收回房屋,避免日後不必要之民、刑事訴訟糾紛。總之,

房地-房地租賃-租金-欠租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100條=民法第4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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