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時,房東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房東對於房客欠租時的對應策略,應以合法程序搭配事前契約規範為基礎,明定押租金不得優先抵扣租金,改以抵繳其他費用或損害賠償為原則,並善用留置權保障債權實現。在實務操作上,宜透過寄發催告書、提存租金、行使留置或訴訟等合法手段處理,不可私力救濟,以免衍生法律責任。唯有透過契約完善設計與法律程序配合,房東方能有效控管房屋出租風險,保障自身權利不致因程序瑕疵而失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房客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主張的法律權利包括以押金扣抵欠租、終止租賃契約及行使留置權,而要有效保障房東的權益,應於租賃契約中事先明確約定押租金不得直接抵扣租金,並優先抵償水電、瓦斯、管理費等其他費用,以防失去最後的擔保。

 

首先,在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時,通常都會收取押金作為擔保。依照民法與實務見解,押金性質屬於履約保證金,房東得於房客違反契約義務時,自押金中扣除相應損害。

 

但實務中,房東若將押金優先用於抵付欠租,將會面臨「是否仍達終止租約條件」的爭議,因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已明示:「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該規定明確要求在押金抵償後,欠租仍須達二個月方可合法終止租賃契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亦明示此一見解,指出法院應審酌押金抵扣後的欠租金額是否達標,否則即使形式上積欠二個月租金,也未必能作為合法終止依據。

 

因此,建議房東於簽訂契約時可明文規定押金用途順序,載明押租金不得優先抵扣租金,而應先用於抵償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清潔費、修繕費等實際支出,確保萬一房客違約時仍保有完整押金可就積欠租金行使法律權利。

 

其次,若房客遲未繳納租金,房東應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先發出催告通知,載明限期內未支付即終止契約,並保留寄送存證信函、律師函等書面證據,作為後續訴訟依據。該條第二項亦規定,房屋租賃中若約定租金於每期開始時繳交,遲延超過二個月方能依此終止契約。

 

實務中,許多房客藉口未收到催告函、房東拒收租金、郵寄延誤等,逃避法律責任,房東若無確切送達證據,往往難以勝訴。為此,房東除以掛號寄送存證信函外,亦可考慮於契約中設立「約定送達條款」,指定戶籍地址、電子信箱或通訊地址為法律文書送達地,避免日後產生送達爭議,甚至可委由律師發函強化法律效果。

 

再者,房東尚可主張行使民法第445條之留置權。該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表示房東有權在房客積欠租金時,對其遺留屋內物品行使扣押,直至房客清償債務為止。不過需注意的是,留置權僅限於可合法扣押之動產,若房客所遺物品屬法律上禁止扣押範圍,如生活必需品、醫療輔具等,即無法主張留置,且行使留置權後若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處分房客物品,房東仍可能面臨侵權責任,因此實務操作應極為謹慎。

 

此外,實務上亦常見房客在租賃期間積欠水電瓦斯與管理費,由於這些費用雖然由房客負擔,但帳號往往登記在房東名下,房東若未及時支付將影響信用或遭停水停電。此時若房東於租約中未明文將押金用以抵繳上述費用,則恐需自行負擔。

 

因此,強烈建議於契約中明定:押租金優先用以抵償房客積欠之水電瓦斯費、管理費與其他費用,再依序抵付租金與損害賠償,如此既可確保房東即時應變水電停用風險,又能保留押金於租金積欠時作為終止契約依據之最後防線。再者,部分房東誤以為可直接終止契約或變更門鎖甚至丟棄房客物品,實則依民法及最高法院見解,僅在催告未果、合法終止契約且取得法院判決後始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擅自清屋或更換鎖頭仍可能構成違法侵害。

 

實務中最妥善作法應為:完成催告程序後,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已終止,並聲請返還房屋;勝訴後即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由法院法警強制清屋返還租賃物。

房地-房地租賃-租金-欠租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100條=民法第440條=民法第4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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