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名登記者,名下無財產可供債權人執行時,債權人要怎麼辦呢?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當債權人面對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發現債務人疑似以借名登記方式規避責任時,應即時展開調查與蒐證,依法提起撤銷訴訟,確認借名關係,聲請撤銷登記並回復原狀,待判決確定後再行執行,是為較為妥適且合於法律規範之處理模式。實務中須注意舉證責任重,應備妥出資證明、不動產稅費繳納紀錄、借名雙方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以提高勝訴機會。法律制度設計雖限制對第三人名下財產直接執行,但亦提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保全請求權等多元手段以保障債權實現,債權人如能妥善運用並及早應對,即可有效破解借名登記逃避債務之障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確定勝訴判決後,依法可據此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其金錢債權。但實務中經常發生債務人早已將財產轉移登記於他人名下,即所謂借名登記,致使債權人雖手握判決,卻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此時執行程序即面臨瓶頸。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4條之2規定,強制執行之當事人原則上應限於該執行名義所記載之債務人及債權人,除非債務人之繼受人或依特定條件符合者,否則債權人不得逕以該執行名義對登記名義為第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亦即,法院執行處僅得對形式上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或占有於其手之動產展開執行,若該財產登記於第三人名下,即使實質上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亦無權逕行查封拍賣。對此,債權人若能證明債務人係基於借名關係將不動產登記於第三人名下,則可循民法第244條所定之撤銷權制度請求權實現。撤銷權,為債權人保全其債權的一種法律手段,當債務人將自己財產以無償或低價形式移轉予他人,有害於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得提起撤銷之訴,聲請法院宣告該處分無效,並命第三人返還原狀。若屬有償行為,尚須證明債務人及受益人雙方於行為時均知有損及債權之事實,始得撤銷。

 

實務上,債權人可據此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債務人與登記名義人間係虛偽交易,請求法院撤銷該登記,並命其回復為債務人名下,如此一來,待判決確定,即可據此聲請塗銷原登記,恢復債務人名下之所有權,再據以進行強制執行。若債權人更進一步具備充分證據證明債務人係借名登記,即實質上仍為真正所有權人者,亦可於撤銷之訴中併請求確認債務人為實質所有權人,並命登記人辦理塗銷或返還登記等回復原狀之請求,以求一次性解決實體及程序問題。舉例而言,甲對乙有200萬元金錢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甲聲請對乙名下財產為執行,卻發現乙已無名下財產可執行。

 

經查,乙名下之房產於訴訟期間已登記至其友人丙名下。甲查明該房產原係乙所有,僅為逃避債務而借名登記於丙,於是提起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訟,主張乙將不動產虛偽移轉予丙,有害於甲之債權,請求法院撤銷該登記行為,並命丙回復為乙名下。若法院審理後認定確實構成虛偽交易,即可判決塗銷丙名義登記,回復乙為權利人。判決確定後,甲可據此向地政機關辦理回復登記,再據原執行名義對乙名下不動產展開強制執行程序。此外,為強化實務操作效力,債權人亦可同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防止第三人就借名登記財產再行轉讓,造成債權執行落空。

房地-借名登記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4-2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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