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行自行調降管理費?事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再追認可以嗎?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社區管理事務中,雖程序正當性極為重要,但實務運作上偶有時序上之先後處理,若能最終由合法機關以正當程序追認補正,仍可產生法律效力。此次管委會逕自調降管理費雖具瑕疵,但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決議追認且無違反重大法益的前提下,應視為已合法補正,不構成違法或損害其他住戶權益。此案例亦提醒社區管委會未來處理財務或權益事項時,宜審慎遵守程序,避免引發不必要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寓大廈的管理費用向來是社區住戶關注的重要議題,涉及費用分攤、公共設施維護及社區營運的正常推行。某社區規約明定,管理費不論調漲或調降,皆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然而,該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卻於某年一月逕自以委員會決議方式,調降部分一樓住戶的管理費,將每坪一百元調降為七十元。此舉當時並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通過,而是在同年七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再提出此調降案由全體住戶表決追認通過。問題在於,一月至七月期間,該些住戶皆以調降後的金額繳納管理費,使社區在此段期間少收管理費用,是否構成違法或損害其他住戶權益,引發爭議。
 
首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與使用,以及住戶間相互關係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加以訂定。條文進一步列舉七項事項,明定如未記載於規約中即不生效力,包含約定專用或共用部分之使用主體、共用部分之收益與使用、禁止飼養動物、違規處理方式、財務監督、會議出席與同意比例、糾紛協調程序等。由此可見,社區的運作需以規約為基礎,尤其關於管理費部分,透過合法程序作成具有拘束力之決議。
 
雖然該社區規約明定管理費調整需經大會決議,管理委員會卻逕自調降管理費,形式上確有程序瑕疵。然而,當事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在七月召開,針對此調降案進行追認,並經出席人員同意通過,即屬合法補正程序。此等情況在實務上屢見不鮮,無論是大法官會議、公司法下董事會與股東會關係,或民間社團理監事與會員大會間的權責劃分,皆有理監事先行處理事務,再由會員大會追認的操作模式。其重點在於最終是否經具決策權限的最高機關(本案即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作成有效決議,予以補正先前程序上的瑕疵。
 
至於該行為是否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值得進一步分析。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法律原則上不適用於其施行前的事件,主要目的在保障人民權益不受突如其來之法規變動影響。然而,在行政決定、團體自治與公私法關係中,對於特定行政處分或組織內部決議之溯及,倘其目的在於程序補正、維護組織秩序或公共利益,且未違反重大法益時,並非絕對禁止。例如大會經追認先前之委員會行為,其溯及既往之效力乃基於追認具回溯性,並非違反法定原則,亦不致損及法律安定性,實務上亦予以承認。
 
因此,該社區管委會初以自行決議方式調降一樓住戶管理費,確實未符程序,但最終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追認通過,應屬程序補正成功,其效力可追溯至調降決議時。此間一月至七月期間雖少收管理費,但由於追認已獲通過,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其決議為合法且有效,自難認定有任何違法或侵害其他住戶權益之處。至於管理委員是否因此構成背信或其他法律責任,由於並無非法圖利或隱匿行為,且最終經合法程序補正,應無背信之虞。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費-管理費負擔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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