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拒絕移交應如何處理?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任期屆滿或改組時,有法律義務完整移交財務、印鑑與帳冊予新任人員,若有拒絕移交之行為,應立即以書面催告,七日內不從者,即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履行,並得主張其自任期屆滿時起即已解任。此一制度設計旨在確保社區治理之穩定性、財務資訊之透明性及住戶權益之保障,對於提升住戶信賴與社區正常運作極具關鍵意義,實務中應嚴格落實,並強化社區規約中對移交程序、時程及拒絕後果之明確規範,以免爭議反覆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及第29條第4項之明文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或改組時,對於公共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以及相關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印鑑與餘額等社區重要財務資料,具有移交予新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義務。此一規定確立了社區治理之穩定性與財務資訊之延續性,避免因人事異動導致管理真空或財務混亂。
然而,實務中常見原任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於任期屆滿後,出現不願配合辦理交接、拒絕交出帳務資料、印鑑或甚至阻擋新任人員入主辦公室等情形,嚴重妨礙社區管理運作與新任管理組織之職責行使。針對此一問題,條例第20條第2項即設有明確法律處理機制,即如原任管理人員於催告後七日內仍不公告或不辦理移交,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介入處理,或由新任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依法訴請法院裁定命其履行公告與移交義務。
實務上,建議新任管理組織在遇到拒絕移交之情況時,先採取書面催告方式,明確指出其義務來源及移交內容,並保留相關催告證據,以備後續報請主管機關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依據。催告七日屆滿未果者,即得依條例之授權,報請主管機關,例如地方建管處、區公所等單位介入,主管機關可依權責通知原任管理人員限期履行,若仍不為移交,得進一步協助新任委員會蒐集證據提起法院訴訟,請求法院以裁定命原任管理人員履行其交接義務。法院如認為其行為違法怠惰,除可裁定其立即履行外,尚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處以怠金或間接強制,進而確保社區治理的正常化。
此外,條例第29條第4項更進一步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如有拒絕移交之情事者,自任期屆滿日起即視為「解任」,亦即其法定地位即告終止,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繼續擔任委員或主委之職,亦不得行使管理權限或代表社區處理對外事務。此一設計旨在防止個人以無效或越權方式續行干預社區事務,避免管理僵局或損害住戶集體權益。新任管理人員在此情況下,應依法接管社區事務,並得請求原任人員限期歸還財務資料與印鑑,否則將可依法報請強制處理。
實務亦應特別留意,在移交過程中,管理委員會之財務資訊具有高度公共性與透明性,根據條例第20條第1項,管理人員應定期公告公共基金與費用支出情形,住戶有知情權,以保障住戶共同財產不致遭濫用或不當挪用。原任管理人員如於任內未依法公告帳務,甚至拒絕移交財務文件者,除可構成違反條例之行政責任外,如有財務不明或侵占疑慮,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住戶或新任管理人員應保留相關帳務缺漏與拒絕交接事證,以資後續司法追訴。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改選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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