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義上為房屋借用,實際上為房屋租賃,應以何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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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雙方實際上進行的是有償的使用和收益權轉移,即使名義上不稱之為“租金”,根據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那麼即便名義上的契約稱為“借用”,實際上應當按照“租賃契約”來處理。這是因為法律關注契約的實質內容而非表面形式,旨在保護契約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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