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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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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未經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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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未經規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