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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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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3條規定: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地方政府對於管轄區內公有土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使用及收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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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3條規定: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地方政府對於管轄區內公有土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使用及收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