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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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註釋-會議之召開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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