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釋-消費者訴訟懲罰性損害賠償適用

01 Jan, 2019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說明: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14號: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旨在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且該條係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並非規定:「依前條所提之訴訟」,自難解為僅限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同法第五十條所提起之訴,始得為之,以故,當事人提起之訴訟,倘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之法律關係,而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起訴者,無論係由消費者團體或由消費者個人提起,均有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本件上訴人丙○○係主張○○公司明知系爭廣告內容,與現場樣品屋,均屬不合法之夾層屋,竟提供予伊,致其因信賴系爭廣告內容,而受有給付價金之損害,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請求○○公司負賠償責任(見原審卷一五八頁),倘屬無訛,則○○公司係銷售預售房屋之企業經營者,丙○○則為購買房屋之消費者,丙○○因○○公司不實之廣告而購買不合法之夾層屋,致受有損害,其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有理由時,是否無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適用,非無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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