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1條規定: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原。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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