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及動產取得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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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主要以不動產物權及動產物權作為架構基礎,不動產價值較高,難以移動,不易增加等特性與社會經濟具有密切關係,故民法對於不動產權與動權物權的種類、變動要件、得喪原因(如時效取得及善意取得)設有不同規定,因此民法規定八種物權及占有,除所有權及占有不限制不動產或動產均可成立,不動產物權包括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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