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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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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68條規定: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說明: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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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68條規定: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說明: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