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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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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註釋-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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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註釋-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