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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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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 一、第一章即為「總則」,內容主要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第2條即本條例主管機關即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條即是定義性條款,如「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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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頂設置基地台,要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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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在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的行為,的確需要經過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的同意方可設立。這意味著即使管委會同意了這樣的行為,但如果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相關決議將不具有效力。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寓大廈的所有權人在重大事項上能夠有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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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合法設置招牌廣告,要留意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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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之招牌廣告設置涉及民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地方自治規章等多項規範,不得單憑口頭協議或個別同意為之。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或會議決議辦理,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始屬合法。若廣告設置位置牽涉特定樓層,須取得該層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若廣告為營利性質或政治宣傳用途,應特別注意其合規性與公眾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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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否決議同意業者在頂樓裝設基地台等影響特定區人所有權人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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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得僅憑一般表決程序便逕為決議設置基地台等涉及特定住戶權益之行為。依據條例第33條第2款,對於設置基地台於屋頂平台者,應取得頂樓區分所有權人之明確同意;若設置於其他樓層,則應徵得該樓層住戶之同意,且應提供參與會議陳述意見之機會。未符合法定同意程序者,該決議即屬無效,任何後續施工或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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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職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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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為社區治理最高機構,其決議對於建築物維護、社區資產運用及住戶權利義務安排具有關鍵影響力。唯有依法召集、合乎程序,並經法定門檻之出席與表決程序通過,始得形成有效決議,並據以訂定規約、執行公共事務與處理住戶間糾紛。管理委員會與召集人、主持人皆應嚴守職責界線,尊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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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之超過部分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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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權委託制度係為便利參與決策,惟立法設有限制比例,目的在維持會議公正與民主正當性。當受託人所持委託超出第27條第3項之上限時,超過部分即應依法不予計算,其取捨順序原則上應以先後順序為準,若有爭議則應循司法途徑加以釐清,此外會議主席亦得依法為實體認定與處理決議效力之必要措施,以確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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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層或該樓層因法拍無人居住致未簽署同意書,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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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若於會議時頂層或該樓層為無人居住之法拍空屋,未能取得所有權人同意者,該決議可暫認為形式有效,但於新所有權人出現並主張其同意權時,決議即對其不生效力,仍屬未完備同意要件下之瑕疵決議,不得據以為對該所有權人拘束之依據。 律師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