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頂設置基地台,要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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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在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的行為,的確需要經過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的同意方可設立。這意味著即使管委會同意了這樣的行為,但如果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相關決議將不具有效力。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寓大廈的所有權人在重大事項上能夠有決...

  • 調漲管理費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老是流會,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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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第一次調整管理費之會議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最妥善且合法的做法,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同一議案再行表決,此時出席及表決門檻較低,更易達成社區共識與合法決議,並具備法律拘束力。反之,單純透過意向調查表或表格簽名收集住戶意見,即便形式上取得多數簽署,仍恐因欠缺會議通知、充...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為何?管委會主委不簽名在會議記錄、不公告給會議記錄全體住戶知悉,也不給閱覽,這樣會影響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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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之決議在法理上屬於準社團性之集體意思表示,一經合法成立,即對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發生拘束力,惟其前提為符合召集、通知、表決及程序等法定要件,否則即可能發生可撤銷、無效或不成立之法律效果,是以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審慎關注召開會議之合法性與決議內容之適法性,並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保障個人權...

  • 租屋者不得優先租車位的決議,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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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雖允許社區透過規約或住戶會議對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作特別約定,但該條亦明文規定,規約中之特別約定須具備特定要件,且不得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若新決議之停車位分配方式,明顯對租屋住戶施加不利益,而無合理依據或補償機制,亦可依民法第799-1條規定,認為其內容顯失公...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有多少人出席、多少人同意才能做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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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效力,須以合法召集程序、法定出席及表決標準為基礎,原則上依第31條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若未達成,則依第32條程序召開再議會議,出席門檻及表決比例得以降低,惟需完成會議紀錄送達與公告後,經七日內無過半數反對意見方得成立。此制度設計兼顧社區自主管理實務與程序正...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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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依第34條送達,僅屬程序瑕疵,並不當然導致決議無效,除非係重召會議情形且未踐行第二項反對意見通知程序,方影響該決議之成立與否。實務執行上應確保會議紀錄之即時製作、依法公告及送達,以避免爭議發生並落入違法撤銷風險,確保社區運作之合法性與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 未達法律或規約所定之出席人數,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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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與決議過程中,確認出席人數及其比例符合條例或規約規定,為決議有效性之關鍵,否則即便實際作成決議,其效力亦有高度爭議。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或是規約所訂定之出席人數,但在場之區分所有權人仍作成決議時,其效力為何,司法實務上意見先後曾有不同,區分所...

  • 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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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之罷免雖非不得由臨時動議提出,但須視公寓大廈之規約是否對罷免程序作有特別規定,若無明文限制臨時動議提案,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於會中提出罷免案,但決議程序須符合條例所定之法定要件與比率,始得生效,並建議於會議紀錄中詳實記載罷免提案之內容、表決過程及結果,以...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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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公寓大廈運作之中樞,其召開程序、表決門檻與決議效力均有明確法定規範,對社區管理與權益保障具關鍵作用。區分所有權人應積極參與,善用法定機制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方能共同維護社區秩序與居住品質,實現自治管理與公平正義之理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依據公寓...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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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召集人於實務運作中應詳實掌握每一程序細節,包括開會前通知時間、內容記載、議題公告、重召門檻與決議後程序等,始能確保會議結果具備法律效力,亦可有效凝聚社區共識,推動自治管理體系穩健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係公寓大廈管理制度運作之核心環節,其合法性將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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