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想當管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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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依據民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綜合解釋,管委會委員或主委、副主委只要其辭職意思表示經合法通知送達,即已生效,無須取得對方同意,亦無公告為必要程序。為求慎重與保留證據,建議採雙掛號或存證信函寄送,確保辭職合法完成與無後顧之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管委會主任...

  • 區分所有權人應否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房客或借住人可否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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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則上應由區權人本人親自出席,唯法律允許其書面授權他人代理,受託人得為配偶、直系親屬、其他區權人或承租人。若無授權,房客或借住人原則上不得出席亦不得表決,但如規約明文開放其列席,則可依法參與發言、提供意見。此外,法律並未禁止非區權人住戶擔任管委會職務,顯示對其參與社區事務之容許彈性。實...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拒絕移交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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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任期屆滿或改組時,有法律義務完整移交財務、印鑑與帳冊予新任人員,若有拒絕移交之行為,應立即以書面催告,七日內不從者,即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履行,並得主張其自任期屆滿時起即已解任。此一制度設計旨在確保社區治理之穩定性、財務資訊之透明性及住戶權益之保障,對於提升住戶...

  • 大樓頂漏水,管委會應負責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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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屋頂屬於共用結構,原則上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維護,並可透過管理費支應修繕。若管委會推諉不處理,住戶可透過催告、提告、或自行修繕後請求返還費用等方式維權。最根本的解方在於全體住戶應正視共用部分的管理責任,落實防水定期檢查與維修,透過管委會良好運作維持住戶生活品質,避免小病拖成大災。 律師回答: ...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任期有何規定?如果規約規定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這樣可以一直連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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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對主任委員之任期與連任次數已有明確規範,即任期應為一至二年,最多得連任一次,合計最多連任兩屆。此規範具有強制法律性質,不因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規定而得排除,任何允許主任委員「無限連任」之規約條文或會議決議均屬無效。為確保社區管理機構之合法性與民主性,應依法辦理選任、...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管理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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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仍拒絕移交管理費與帳務資料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與第29條規定,應先以書面催告限期交接,屆期不履行者,可報請主管機關介入或提起民事訴訟命其交接。若事涉資金去向不明,亦可視情況報案處理,尋求刑事責任追究。最終目的在於確保社區資產之安全、財務之透明與公共事務之連續運作...

  • 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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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最常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應該是管委會主委,然有時會因為主任委員條件不符、選舉過程瑕疵或未即時改選等原因,使得召集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進而造成該次所召開之會議不復存在,所以在召集區權人會議時,務必要多加留意,以免勞師動眾卻是徒勞無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分所...

  • 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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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之罷免雖非不得由臨時動議提出,但須視公寓大廈之規約是否對罷免程序作有特別規定,若無明文限制臨時動議提案,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於會中提出罷免案,但決議程序須符合條例所定之法定要件與比率,始得生效,並建議於會議紀錄中詳實記載罷免提案之內容、表決過程及結果,以...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如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被選任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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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人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其仍享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表決及參與社區管理之權利,惟需指派自然人代表出席與擔任職務,且應依法或依社區規約明確指定授權人並辦理備查程序。法人代表人雖可擔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但須符合條例所定任期與連任限制,並應由社區規約或會議決議對其資格及權限加以明確規範,以確保社區管理...

  • 外人可以當大樓主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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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是否可由非所有權人擔任主委,關鍵在於規約是否已明定限制。若規約已有明定需為所有權人者,即不得由非所有權人擔任主委。若無此限制,則住戶(包括所有權人配偶、承租人等)經會議合法選任者即可擔任主委。若當前規約限制過嚴,不符社區實際需要,則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提出規約修正案,召開會議討論並通過修改,方能解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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