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16條規定: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國民政府對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認為有妨害國家政策者。得制止之。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政府對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認為有妨害國家政策者,得制止之。
=民國64年7月15日全文修正條文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理由-為配合現行中央政府體制,故修改機關名稱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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