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15條規定: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
前項所稱之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主管地政機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
前項所稱之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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