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12條規定: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凡未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為公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公有土地。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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