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10條規定: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之水道湖澤,其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收益之優先權。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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