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5條規定: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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