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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3條規定:
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地方地政機關,每年度應將全年行政經過,編造報告書,呈送中央地政機關,並由中央地政關,編造全國土地行政報告書,呈送國民政府。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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