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09 Nov, 2009

土地法第3條規定:

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說明:

 
=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
地方地政機關,每年度應將全年行政經過,編造報告書,呈送中央地政機關,並由中央地政關,編造全國土地行政報告書,呈送國民政府。
=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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