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
01 Jan, 2018
土地法第12條規定: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說明: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所有權消滅,嗣土地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倘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證明為其原有,以回復其所有權者,該回復土地之所有權並不當然由其取得。原所有權人此項請求回復其所有權之權利,性質上係屬請求權,並非物權(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七三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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