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詞彙-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
02 Jan, 2018
說明:
「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意義為何?不動產登記公示制度,通常即是指登記制度,一般而言,不動產登記通常是將不動產的財產權登記在有關機關的簿冊,供第三人查閱,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財產權一種的法定公示方法,從私經濟活動的角度來看,具有保護交易安全的功能,透過土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之方式,該不動產權利變動的法定公示方法,將不動產權利的變動記載於簿冊後供第三人查閱,以達公信之效果。
按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即第三人信賴登記而為新登記而言(參看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四九八三號、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八九二號、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一九六號⑵判例意旨)。基此,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旨在保障交易之安全,必須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始有犧牲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加以保護之必要。至依不動產登記事項內容為法律行為而非取得物權者,要無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信賴保護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
相關法條:
土地法第43條規定: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民法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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