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詞彙-查封

16 Dec, 2017

說明:

「查封」意義為何?執行法院剝奪債務人對其特定財產的處分權,由國家取得處分權的執行行為。查封的效力,主要在禁止債務人對執行標的物的處分,債務人對於查封物不可以有移轉、設定負擔或礙執行效果的行為。查封後債務人對特定財產喪失處分權,但不會失去所有權,在尚未變賣、拍定之前,所有權仍屬於債務人所有。

 

所謂「查封」係屬公法上之處分行為,其效力不待於登記即發生,任何人均應受其拘束。若不動產經法院依法查封後,該不動產之所有人即執行債務人再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於他人,他人復移轉登記於他他人,而執行債權人對該他人、他人主張該移轉不生效力時,該他人、他他人不得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主張其受移轉應受保護,執行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訴請該他他人、他人塗銷其受移轉登記,回復實施查封時之登記狀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的登記謄本。如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51條規定: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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