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法詞彙-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10 Jan, 2019
說明:
按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787條定有明文。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996號判例可參)。又袛須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而被通行之土地,又為損害最少之處所,即應認土地所有人有通行之權利,至其前此有無通行他人所有之土地,在所不問(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相關法條:
民法第787條規定: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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