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是什麼?有什用途?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何建築物的建造、使用或拆除,皆須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後才能進行,若未經核准即擅自建造或使用者,將面臨法律責任,為管理違規建築,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勘查,此外,主管機關核發的建築執照僅表示允許該建築物的建造、使用或拆除,並不代表對該建築行為所可能產生的侵權、危險或傷害負責,若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因此導致他人損害,則應依法各自承擔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任何建築物的建造、使用或拆除,皆須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並獲得許可後才能進行,未經核准即擅自建造或使用者,將面臨法律責任。為管理違規建築,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勘查,此外,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建築執照僅表示許可該建築物的建造、使用或拆除,並不代表對該建築行為所可能產生的侵權、危險或傷害負責,若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因此導致他人損害,則應依法各自承擔責任。
 
建築執照可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詳見建築法第28條規定)。其中,建造執照指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指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建築執照。
 
建造執照
建造執照,顧名思義,只要對房子有物理上的建設或改造,就要申請這一種執照,所以包括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都是需要申請 建造執照 的範疇。在申請時即會針對建物的性質、使用分區、環評、交通評估等等進行審核。
 
建築執照,指建築物於申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使用、拆除之前,應將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同意,所發給之一種建築認可文件;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認可,並發給建築執照者,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詳見建築法第28條第1款規定)。建商取得建造執照,才可合法銷售預售屋,建商從取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於規定時日內開工,逾期,則執照作廢。
 
主管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建築期限,該期限自開工日起算,若承造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得申請展期一年,但僅限一次,若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展期期限屆滿後仍未完工,則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展期期限屆滿日起失效,起造人在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工,開工前應會同承造人與監造人,將開工日期、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提交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建築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使用執照
建築物工程完竣後,建商會同承建人及監造人向原發給建造執照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電或申請營業登記與使用,取得使用執照則視為建築已完工,方可進行交屋。
 
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建築法第73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建築物工程完工後,建商須會同承造人與監造人向原核發建造執照的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未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不得接水電,也不得申請營業登記與使用,取得使用執照後,則視為建築已完工,方可進行交屋,建築工程完工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與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若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則發給使用執照,並可核發謄本,若查驗結果不符規定,則一次通知修改,修改後再報請查驗,未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不得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也不得變更使用用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使用執照,不得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方式,這些規範確保建築工程符合規範,保障建築安全與合法性,也維護公共利益與都市發展秩序。

 -房地-建築法規-建管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28條=建築法第53條=建築法第54條=建築法第70條=建築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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