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潢有瑕疵,是否可以直接找別人來修,再由裝潢業賠償費用?
問題摘要:
如果裝潢發生瑕疵,你不能直接請別人進行修補並請求賠償。即使是由裝潢的承攬人造成的問題,你仍然需要按照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的程序進行定期請求修補。這是因為承攬人通常具有專業知識和修繕能力,更容易判斷瑕疵是否可以修補。因此,按照法律,你需要先催告承攬人進行修補,只有在修補無法進行或被拒絕修補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賠償請求。這一原則在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中也得到了確認,該決議指出,由於承攬人更容易判斷瑕疵是否可修補,因此定作人需要先請求承攬人進行修補,而不是直接提出賠償請求,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
律師回答:
常常有人問,我的裝潢發生瑕疵,這個問題就是作裝潢的人惹得禍或作不好,我已經不信任他了,這樣我是否可以直接請別人作並請求賠償?在法律上,很簡單就是不行,縱認定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仍須踐行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無法修補或拒絕修補始得請求賠償。主因在於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
此部分可見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
總的來說,按照法律程序,你需要先通過定期請求修補的程序,並在修補無法進行或被拒絕修補時,才能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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