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被燻醒,二手菸擾鄰無法管?

12 Nov, 2025

問題摘要:

個人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行使自由時不得侵害他人權益,抽菸行為若長期、頻繁導致二手菸滲入鄰戶,嚴重影響他人健康與居住安寧,即屬超過法律容許範圍的自由,當事人有權依法排除侵害並請求賠償,切勿因「管委會不管」或「警察沒轍」而自認無解,唯有勇於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才能捍衛自身居住安全與健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居住在老舊公寓內的住戶長期受到樓下鄰居抽菸所產生的二手菸影響,尤其深夜凌晨時段菸味濃烈,甚至嚴重到半夜被嗆醒,儘管曾經請求鄰居外出抽菸,也請里長、衛生局人員出面勸說,卻仍無法改善問題,而該鄰居以中低收入戶為由態度惡劣,否認抽菸行為,管理員又無法處理,現實上也無力搬家,遇到這種進退兩難的情況,該如何因應?

 

我國雖有菸害防制法規範室內公共場所、職場及大眾交通工具等地全面禁菸,但私人住宅並未納入管制範圍,許多住戶誤以為公寓大廈張貼禁菸標示即可強制所有人不得吸菸,然而法律上對私人住宅內吸菸行為並無絕對禁止,真正有效的法律依據反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該條例第16條明文禁止住戶任意排放污染物、惡臭物質,住戶如有違反,管委會有權制止並依規約處理,若經制止仍不改善,可報請縣市政府強制處理並處罰款。然而實務上此類案件最大困難在於「舉證」,蒐證不易導致許多受害者求助無門,因此建議住戶可透過以下方式建立證據:首先,購置具備空氣品質監測功能的空氣清淨機,於二手菸入侵時段持續錄影,記錄燈號變化與污染指數,並佐以時間標註。

 

其次,在菸味飄入時即刻通報管委會或請鄰居共同到場聞證,協助作證及出具書面紀錄,再者,可向衛生局或里長反映,儘管公權力有限,但可建立官方紀錄以利後續訴訟使用,此外,應保留所有因防範二手菸所產生的支出憑據,如空氣清淨機、除味設備、醫療費用等,以便未來向法院請求賠償。當上述行政途徑及協商手段無效後,即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依民法793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規定,住戶可請求法院判令鄰居停止排放煙氣,並請求排除侵害,若因長期暴露於二手菸導致身體不適或精神壓力,亦可依民法184條及195條,請求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法院實務已承認此類二手菸爭議涉及「居住安寧與健康權」與「吸菸自由」的利益衝突,並明確指出當二手菸的影響已達超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居住安寧與健康權利益應優先保障。

 

近年已有住戶憑藉空氣清淨機燈號變化、現場錄影及管委會證明,成功爭取法院判決勝訴的案例,法院會考量吸菸頻率、持續時間、影響嚴重性及是否經勸導未改善等因素,若認定構成不法侵害,將命鄰居禁止繼續將菸味飄入受害人住宅,並賠償精神慰撫金與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蒐證過程需注意合法性,勿擅自侵入他人隱私空間蒐證,可透過公共區域錄影、室內偵測設備、第三方證人等正當手段進行,避免侵害他人隱私導致反被提告。同時,即便勝訴獲賠,但若鄰居經濟困難或具中低收入身分,執行過程恐仍面臨困難,因此事前仍應審慎評估訴訟風險與成本。若不想走訴訟程序,亦可考慮透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社區規約,將公共區域全面禁菸納入明文規定,並賦予管委會制裁權限,違規者可依規約處罰甚至提起遷離訴訟,提升自律規範強制力。針對警衛、保全人員在警衛室內抽菸的狀況。

 

若該場所屬三人以上共用室內工作場所,已屬菸害防制法強制禁菸範圍,違者可向衛生局檢舉依法裁罰;若未達三人,則須由管委會決議禁菸或經雇主工作規則約束,否則難以法律強制。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不當使用-氣響侵入-空染侵入-二手菸

(相關法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菸害防制法第3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民法第79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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