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有菸味,住戶只能忍耐嗎?

12 Nov, 2025

問題摘要:

受害人主動提出議案,爭取將禁菸條款入規約,若通過後違反者,管委會得依管理條例處罰並提起強制遷離訴訟。最後,若管委會消極不作為,受害人亦可單獨向法院起訴,不必經過管委會同意,縱使無其他住戶支持,也仍具個人起訴權利,因此,遭受二手菸困擾時,首要是詳實蒐證並持續紀錄,接著主動與管委會溝通爭取修訂規約,再視情況報警或提起民事訴訟,勿輕信「抽菸是自由」之說,當二手菸已嚴重影響他人安寧與健康時,法律明確保障受害人排除侵害與求償的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若有菸味,住戶並非只能默默忍耐,首先必須理解菸害防制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範圍,菸害防制法自1997年施行以來,已明文禁止在多數公共場所吸菸,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雖然菸害防制法針對公共場所的禁菸規定十分嚴格,但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如大廳、樓梯間、警衛室或中庭,並未全面納入禁止吸菸場所的範圍,因此若住戶或保全人員在這些區域吸菸,並不當然違法,但住戶仍可依法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立規約禁止在公共區域吸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惡臭物質,若住戶在公共區域吸菸產生二手菸,已屬排放污染或惡臭,經管委會制止不從者,管委會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除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外,情節重大且經三個月內未改善者,管委會並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

 

至於保全人員在警衛室吸菸,若警衛室內僅有一或二人工作,尚不屬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規範的「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管委會可依同法第17條自行指定為禁菸區,但因無處罰條款,實際效果有限,僅能透過保全公司訂立工作規則約束保全人員行為。

 

至於住戶在自家住宅或陽台吸菸,屬私領域,一般社區規約較少限制,然而若菸味透過管道間或通風設備飄散至鄰戶,嚴重影響鄰戶生活品質、身心健康,則情節重大者仍可依法提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店簡字第999號民事判決:「參酌現今社會型態及生活習慣,並衡諸社區居民為一居住共同體,應彼此折衝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居、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而『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及『人民抽菸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若仍認後者之利益應優於前者利益之保護,顯然輕重失衡,而悖離法律實現公平正義之精神甚遠,且依兩造建物為上下樓緊密相連之建物形狀,以及人民對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基本需求以觀,足見被告林斯偉、林斯宏、林友國所為,已嚴重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甚明。」

 

若住宅內長期受到鄰居抽菸所產生的二手菸影響,菸味經由廁所管線、排風管道或門縫滲入屋內,甚至在公共空間也充滿煙味,導致生活品質嚴重惡化,確實是一個極難解決且讓人困擾的問題,尤其當管委會消極不作為、住戶間又不願意聯合行動時,當事人往往會覺得孤立無援,但此類問題並非全無解決之道,法律上仍提供一定救濟方式。

 

首先,菸害防制法對於住家範圍的限制較為有限,針對住戶在自家住宅、陽台或非特定公共區域吸菸的情形,現行法規確實無法直接禁止,若僅仰賴管委會貼禁菸標語或宣導,通常欠缺法律強制力。然而,若菸味已嚴重影響其他住戶的身體健康、精神安寧與生活品質,依民法第793條,住戶有權禁止他人煙氣、臭氣等侵入住宅內,只要侵入情節已超過一般人可容忍範圍,並非僅屬輕微不便,即可依法請求排除侵害。

 

其次,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也規定,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包括健康、安寧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受害人得請求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實務已有判例認定吸菸行為若影響他人居住安寧且達情節重大程度,即可成立侵權行為責任,因此,即使是私人領域內抽菸,若導致二手菸嚴重滲入他戶並影響生活安寧與健康,受害人仍可依法提告。

 

舉證方面,由於該類訴訟關鍵在於證明菸味滲入、來源特定及其影響,受害人可嘗試以下蒐證方式:第一,錄影或錄音蒐集菸味飄入的時間、頻率與地點,佐以文字記錄詳細描述菸味強度及身體不適狀況,第二,請管委會、鄰居、保全或警察到場共同確認並做成書面紀錄,第三,利用空氣清淨機的偵測功能、甲醛檢測器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空氣品質報告佐證空氣污染情況,第四,收集與吸菸行為人間的溝通紀錄,包括訊息、錄音或管委會協調過程,以證明已善意提醒但未獲改善,第五,若因長期暴露於二手菸而產生健康問題,應儘早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與醫療收據,並記錄因防範菸味而支出的費用,如購買空氣清淨機、門窗密封材料等。蒐證完成後,可先透過民事調解途徑尋求解決,若調解失敗,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法院在審理時會衡量雙方利益與實際狀況,若認為住戶抽菸行為已逾越合理範圍並造成他人損害,通常會要求停止侵害並支付賠償金,居住健康權益應優先於抽菸自由,並要求吸菸住戶停止侵害並賠償精神慰撫金,吸菸戶不得再讓菸味滲入鄰戶。

 

至於能否檢舉,若發生在法定禁菸區如三人以上共用室內工作場所、電梯、大廳等,民眾可依菸害防制法檢舉,由衛生局開罰,但若發生於私人住家、陽台或公寓公共區域,則僅能仰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規約或透過民事訴訟處理。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不當使用-氣響侵入-空染侵入-二手菸

(相關法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菸害防制法第3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民法第79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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