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飄進門如何蒐證提告求償?
問題摘要:
,當面臨長期二手菸困擾時,務必冷靜應對,先行蒐證並尋求管委會、警察等單位介入,若仍無法改善,便應依法提訴,但需事先做好完整的蒐證計畫,包括時間、地點、狀況、警管記錄、鄰居作證、醫療證明及空氣檢測等全面性資料,才能有效提高勝訴機會,維護自身健康權與居住安寧,同時亦提醒所有吸菸住戶,住宅內的吸菸自由並非無限上綱,若已嚴重影響他人健康或安寧,依法確實可能須負擔法律責任與賠償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居家二手菸問題,若鄰居長期在室內吸菸導致菸味經門縫、管道、窗戶或排氣管滲入他戶,且影響生活安寧或健康,依法確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排除妨害與損害賠償,但此類案件的核心難題在於「舉證」問題,因此在提告前,蒐證工作至為關鍵,首先依據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排放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塵、喧囂、振動等侵入土地或建築物,但若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若菸味嚴重超過一般社會可容忍範圍,屋主即可請求排除妨害,而若菸味造成身體不適、呼吸困難或影響孕婦、幼兒健康,甚至為此添購空氣清淨機、改善門窗或裝修防止菸味進入而支出費用,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若行為人長期排放煙氣致鄰戶無法安寧生活,確屬侵權行為,可要求禁止行為、賠償支出並請求精神慰撫金,但勝訴與否,往往取決於舉證是否具體充分,為此應優先蒐集證據,包括第一、報警紀錄,當菸味飄入時即刻報警,由警方派員到場協助記錄事發情況,雖警察無權強制要求停止吸菸,但警局處理紀錄可成為間接證據;
第二、管委會記錄,應立即通知社區管委會或管理員到場記錄,並製作書面協調或陳報紀錄,若有多次反映、協調紀錄,更具說服力;
第三、錄影、錄音或照片證據,應拍攝或錄影記錄菸味飄入時的室內環境,或錄下當時空氣品質偵測器如空氣清淨機顯示燈號變化、PM2.5濃度升高等畫面;
第四、醫療證明及健康受損記錄,若菸味引發孕婦身體不適、咳嗽、過敏、氣喘或其他呼吸道疾病,應就醫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說明症狀與二手菸暴露間的關聯性,這類證據對法官心證影響甚大;
第五、空氣檢測報告,可請專業機構或政府衛生單位進行空氣檢測,若檢測結果顯示菸味嚴重或有害物質超標,對舉證亦有高度助益;
第六、鄰居證人證言,如其他鄰戶亦有同樣困擾,可請鄰居共同作證,證明吸菸戶抽菸習慣與菸味滲入情況,再者,訴訟中必須證明該住戶在家中吸菸並導致二手菸侵入,故需注意蒐證時限與時機,應集中於固定時段內蒐證,例如若習慣早上七點半或晚間十點至十一點抽菸,應在該時段內進行錄影、拍照、監測等,並記錄時間、地點與情境,以便還原事實,實務上亦有住戶於深夜長期吸菸,致菸味嚴重滲入鄰戶而被判賠的案例,法院認為菸味侵擾非僅一般輕微不便,且當權利衝突時,人民的健康權、居住安寧利益應優先於吸菸自由,如行為人抽菸頻率高、時段長、持續時間久,造成鄰戶健康損害,且不願改善時,即有可能認定情節重大,判令賠償財損與精神損害,此外若因菸味困擾而添購防制設備,如空氣清淨機、門縫隔條、窗戶氣密設施等,支出金額亦可提出發票、收據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另有法院曾判吸菸戶應支付購買空氣清淨機之花費與精神慰撫金共計二萬餘元,顯見法院對健康與安寧權已逐步重視。
至於法律程序方面,可先由管委會主動協調,若無效,再向地方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訴」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對方停止吸菸行為、遷離吸菸地點或安裝除味設備,同時求償支出費用與精神慰撫金,且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依二手菸來源明確性、侵入嚴重性、雙方溝通紀錄、證據完整度及行為人惡意程度等綜合判斷,最後若獲勝訴,法院將裁定吸菸戶不得再讓二手菸飄入鄰戶,並賠償財務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倘若敗訴,則代表舉證未足,仍可考慮蒐集更充分證據後再提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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