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飄到鄰居家 癮君子該賠嗎?
問題摘要:
住戶雖可在自宅內吸菸,惟若吸菸行為已干擾鄰戶安寧、危害健康,則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受害人得依法請求排除妨害與賠償,但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若能取得客觀證據,依法確實有勝訴可能。爰此,建議住戶在面對二手菸問題時,應優先透過管委會或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若無法解決,再行蒐證並尋求法律途徑,同時,吸菸住戶亦宜尊重鄰里安寧,適度調整吸菸行為與位置,避免不必要之爭議與訴訟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住戶在自家吸菸所造成的二手菸問題,法律上如何處理,核心在於權利的衝突與舉證困難。現實中,許多舊式大樓因為管線相通、通風不良,容易導致住戶在家中吸菸時,二手菸透過管線、浴室排風孔、氣窗等方式滲入其他住戶家中或公共區域,這對不吸菸、對菸味敏感或有呼吸道疾病的住戶來說極為困擾,然而住戶能否在自己家中吸菸,必須從法規層面探討。
依菸害防制法第17條規定,「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因此若公寓大廈全體住戶希望禁止住戶在家中吸菸,必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與第33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禁止吸菸的決議,並載明於規約內,經過這樣的程序後,禁止吸菸即成為全體住戶必須遵守的義務。若有人違反規約,住戶或管委會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第47條通知違規住戶限期改善,若屆期仍不改善,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但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作成決議,住戶只能透過溝通協調,管委會僅能勸導,警察到場也僅能善意勸說,並無強制力可制止。此時若住戶選擇循民事途徑提起侵權行為訴訟,則須負舉證責任,需證明二手菸已影響身體健康,且該影響確實來自該住戶的抽菸行為,其舉證難度極高。
民法第793條雖規定土地所有人有禁止他人之瓦斯、臭氣、煙氣等侵入之權,但若侵入輕微或依地方習慣屬合理情形,則不在此限,亦即並非所有菸味侵入都能請求排除,仍需衡量實際情況與社會通念,若已超過社會容忍標準,才能提起請求。而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受侵害,且情節重大,受害人即可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已有法院認為,若住戶抽菸行為連續、長期、頻繁,甚至於夜間深夜時段仍持續,導致二手菸滲入鄰戶室內,已超過合理限度,影響鄰戶健康及居住安寧,屬於重大侵害。特別是若受害住戶蒐集證據完整,包括報案紀錄、管委會協商紀錄、警方現場證明、鄰戶共同證詞,甚至拍攝影片記錄空氣品質惡化過程、購買空氣清淨機因應之支出,並取得醫療證明、衛生單位確認二手菸危害健康之事證,即能向法院證明其確因二手菸受害,進而請求賠償。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住戶吸菸之時間、頻率、是否已超過社會容忍程度,以及對鄰戶健康、居住安寧的影響,若認定對方行為已嚴重侵害健康及人格法益,將依民法判令賠償。曾有法院判決指出,當「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與「人民住處吸菸之自由」發生衝突時,應以保護前者為優先,尤其若住戶抽菸行為屬長期、持續性、影響他人健康與生活,法院可判其賠償所增加的防護設備支出及精神慰撫金。
就個案而言,有住戶因長期吸菸致菸味飄入鄰戶家中,鄰戶購置空氣清淨機及其他設備支出達一萬五千元,法院即認為這筆支出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應由吸菸住戶負擔,並酌定精神慰撫金一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即便吸菸行為發生在私人住宅內,仍必須尊重他人健康權利,尤其在管線相通、通風不良的集合住宅中,更需顧及鄰里間的合理互動與生活品質,否則即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實務上,勝訴案件多仰賴完整的證據,包括菸味來源確認、空氣品質偵測紀錄、管委會協商、警察勘驗、醫療證明與其他第三方證據,若欠缺明確舉證,法院仍難以認定侵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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