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財產之估價標準為何?
問題摘要:
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財產估價採「時價主義」,並輔以具體的估價基準與類別細則,以確保不同性質財產皆有明確評價原則,同時亦保障課稅公平性與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納稅義務人應據此提供真實正確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遇財產價值無法單憑法定標準計算時,亦可委請具專業資格之第三人如鑑價師、會計師協助估定,避免因估價爭議衍生補稅與罰鍰風險。在實務上,財政部及各地稽徵機關也多提供估價指引、查詢系統及申報諮詢,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遺產或贈與稅之申報程序。準確掌握估價原則,不僅能合理規劃遺產贈與,也有助於後續財產分配與稅務風險控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之估價基準,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若是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則以法院判決所認定之死亡日的時價計算。
所謂「時價」即為當時市價,而為避免課稅爭議並便於實務操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5條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以下明文指出各類財產應如何估價:
其中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至於其他類型財產,則由財政部訂定或授權規定估價方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亦規定,若遺產或贈與財產位於國外,且依法仍應課稅,則得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調查估價,如無使領館則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估定。
至於財產類型非常多元,法條針對不同性質的財產另訂估價原則。例如林木依種類、數量及林地時價估定,珍寶、古物、美術品則可由專家估定;車輛、船舶、航空器則以原始成本減合理折舊為原則,無法證明成本或成本顯失真者,則依年式與使用狀況估價。
債權則以債權額為價值,如有約定利息者,加計至發生死亡或贈與日止之應計利息。有價證券部分,若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原則上依死亡日或贈與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若無當日價格,則以前一日價格為準,必要時可取近一個月內平均價格處理。
如為尚未上市或興櫃的私募股票,則比照同類證券市價從低估價,或以資產淨值估定,再按公司持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證券之市值進行調整;未上市未興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則上亦以資產淨值為主,並據帳面土地房屋價值與公告現值的差異調整。
此外對於承租權、地上權、永佃權等不動產上之權利,也有各自的估價規則,例如預付租金依剩餘期間比例估價;地上權依剩餘年限與地租倍數計算,未定年限者則以七倍地租為原則。
永佃權則一律按佃租額五倍計算。至於礦業權、漁業權等特殊權利,則根據其額外利益(即最近三年平均純益扣除資本投資按10%普通利息後的餘額)與剩餘年數依倍數推估。
無形資產部分原則準用礦業權之估價方式,若為定期年金或終身年金,則依未領年數或受領人年齡對應不同倍數加總估定,例如年齡越輕,預期受領期間越長,倍數亦越高。
附條件或不定期權利則依其性質與實際情形估價。若財產為共有人持有,應先計算總淨值,再按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持分部分之價值。
另外對於配偶於一年內所受遺產財產給付者,其價值亦以該筆財產計課遺產稅時之金額為準;若給付財產非屬遺產,則應依給付日市場價值估定。若本法或其施行細則未明確規範者,則一律依市場價值為估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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