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相贈與土地,是否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04 Jan, 2019

律師回答:

土地增值稅為出售土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用,亦應一併減除。配偶互相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非當然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是可由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代表免稅,只是延後繳納;該土地於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公告現值大幅調漲,再移轉土地時可能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提出申請前,應仔細評估。又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6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861920046號函、財政部93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8850號函)。倘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則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項申請適用(財政部92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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