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施作工程造成鄰居漏水,應如何請求賠償?

12 Mar,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裝潢亞造成鄰居任何損害,如漏水,直接施作之業者,在法律上固是侵權行為人,需負侵權行為責任;而在定作人部分如裝修房屋,如不適合特定裝修,未於裝修前應事先評估房屋之現況,裝修指示有錯誤,此致其裝修結果造成損害,屋主跟業者可能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即按他人所有之房屋漏水原因既係因當事人之一方僱工為自己所有房屋施作地板所造成,而熱水管復為其所設於其屋內之私有管線,則就其房屋之設置或保管顯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應已構成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之對於設置保管有欠缺及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當事人之一方就其所有之房屋施作地板工程時,未盡注意義務,而致該屋內私有之熱水管發生滲漏而有設置管理之欠缺,因而致生他人所有之房屋受有漏水之損害,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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