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施作工程造成鄰居漏水,應如何請求賠償?

12 Mar, 2018

問題摘要:

根據民法第189條規定,當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時,若因其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則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這意味著定作人通常不需對承攬人的不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定作人本身有過失。舉例來說,如果承攬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了鄰居房屋的漏水問題,這屬於承攬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定作人通常不需負責賠償。然而,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或指示上有過失,如未正確評估房屋現況或給予錯誤的指示,導致施工結果造成損害,那麼定作人可能需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的規定,設置或保管不當而導致他人受損害的行為,是需要負責任的。如果某人所有的房屋因自己在地板工程施作時未盡注意而造成熱水管滲漏,對於設置或保管不當的行為,該人就應負起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房屋所有人專有部分,自應由該房屋所有人負管理、維護之責。如裝潢造成鄰居任何損害,如漏水,直接施作之業者,在法律上固是侵權行為人,需負侵權行為責任;而在定作人部分如裝修房屋,如不適合特定裝修,未於裝修前應事先評估房屋之現況,裝修指示有錯誤,此致其裝修結果造成損害,屋主跟業者可能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房屋裝修引發的漏水問題,房屋所有者(定作人)和承攬業者(承攬人)各自的責任如何劃分,是依據民法規定來決定的。具體而言:

 

承攬人的責任

 

根據民法第189條,如果承攬人在執行工作時,未適當執行承攬的工作,並且因此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如引起漏水損害鄰居的財產,承攬人需承擔侵權行為的責任。但如果承攬人依照定作人的指示行事,而這些指示本身是錯誤的,則此情況下可能涉及定作人的責任。

 

定作人的責任

 

如果漏水問題是由於定作人提供了錯誤指示或者未能提供必要的房屋現狀資訊導致不適合的裝修方法,依民法第189條後段,定作人也可能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定作人需要確保其指示的適當性及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連帶責任

 

如果因為裝修造成損害,而且證實承攬人的施工不當與定作人的錯誤指示共同導致了損害,則根據相關法律,定作人和承攬人可能會被認為是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受損方可以向任何一方或兩者共同追訴賠償。

 

民法第189條的條文是處理定作人(即房屋所有者)與承攬人(即執行裝修或建造工作的承包商)之間的責任問題。根據這一條,如果承攬人在執行其承攬工作時不法侵害了第三方的權利,定作人通常不需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或指示過程中有過失。

 

這條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認識到承攬人在執行其工作時具有獨立性,且定作人通常無法直接監督承攬人的每一個技術細節。因此,如果承攬人在執行工作中由於自身的疏忽或不當操作導致了第三方(例如鄰居)的損害,如漏水等,這種情形下承攬人應直接對受損的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如果證明定作人在提供裝修指示時存在過失(例如提供錯誤的信息或未能提供必要的房屋結構詳情),並且這些過失導致了承攬人的錯誤操作,則定作人也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依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乃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有其獨立自主地位,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並無監督其完成工作之權限,如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工作物即使為土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其所有權屬於定作人,如係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89條規定,不適用民法第191條之規定。由於房屋地磚施工之工法及如何用水,均涉及水泥師傅之專業領域,一般定作人實無從知悉,遑論指示承攬人如何施作,是依前開規定,樓下漏水損失應由施作之承攬人負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1號判決)。

 

即按他人所有之房屋漏水原因既係因當事人之一方僱工為自己所有房屋施作地板所造成,而熱水管復為其所設於其屋內之私有管線,則就其房屋之設置或保管顯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應已構成民法第191條第1項之對於設置保管有欠缺及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當事人之一方就其所有之房屋施作地板工程時,未盡注意義務,而致該屋內私有之熱水管發生滲漏而有設置管理之欠缺,因而致生他人所有之房屋受有漏水之損害,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如果某人因自己的設置或保管不善導致他人損害,該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您提到的案例中,房屋業主在進行地板工程時未能適當監督或確保施工安全,導致內部熱水管發生滲漏,進而影響到鄰居的房屋,造成漏水損害。這種情形下,業主因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財產(在此案例中是熱水管)而被認定有過失,這過失與鄰居房屋受到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業主需要對因其管理不善導致的損害負責,並賠償鄰居由此產生的損失。

 

如果漏水純粹是由於承攬人的施工方式導致,而定作人沒有提供錯誤的指示或疏忽,那麼定作人不需負擔賠償責任。在實際訴訟中,通常需要通過專業的檢驗報告、專家證言以及相關證據來證明漏水的具體原因,以及評估定作人和承攬人的責任範圍。裁判所會根據所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來判斷各方的責任。

 

房屋所有者在進行任何可能影響建築結構或安全性的翻修或改建工程時,必須謹慎行事,確保所有工程均按照安全規範執行,避免對鄰近居民造成不利影響。同时,這也強調了在房屋管理和維護中,業主應持續監控並確保所有設施的正常運作,以避免可能的法律責任。

 

因此,房屋所有者在進行任何重大裝修前,應詳細評估房屋狀況並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案及可靠的承攬人,並確保所有的指示與工程的實際情況相匹配,以減少法律風險和潛在的責任。

 

-房地-裝潢工程-施工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1條=民法第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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