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費如何追討?消滅時效為何?

05 Jun,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住戶積欠管理費之情形,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採行書面催告後,適時依循法律程序透過法院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以確保社區財務安全並維護繳費住戶之公平。同時應特別留意消滅時效之適用,避免債權主張遭法院駁回。惟有依法定程序嚴謹執行催繳作業、落實規約管理與財務透明,方可達成社區治理穩健、公平分擔與永續經營之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社區的管理實務中,住戶定期繳納管理費是維持社區正常運作、支付清潔、保全、電梯、消防、公共照明等共用設施維護與服務人力支出的重要來源,屬於區分所有權人依共有比例應負擔之義務。若住戶積欠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行使請求權,採取法律途徑追討,並應特別注意債權之消滅時效問題。
 
實務上,當住戶積欠管理費已達二期或相當金額時,管理委員會應依書面催告,建議採用郵局存證信函寄送,以避免日後發生舉證困難。若住戶經書面催告仍不繳納者,管理委員會可採下列幾種法律方式追討:第一種方式為直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積欠金額及遲延利息之訴訟,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即取得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住戶財產。第二種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可利用簡便的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請民事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送達後20日內未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生效力並得執行。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則自動轉為正式訴訟程序續行,支付命令視為已提起訴訟。惟需注意,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支付命令如未能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將自動失效。
 
第三種方式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其調解書即具執行名義;第四則為向法院聲請調解,經法院作成調解筆錄者,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之效力。上述各種方式中,無論採何種訴訟或非訟程序,管理委員會於起訴或調解請求時,除可請求已積欠之管理費本息外,對於住戶遲延繳納所生之利息,亦得一併請求。
 
關於利率之計算,如社區規約中已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若無特別約定,則依民法第203條適用年息5%之法定利率計算。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於訴訟上具備當事人能力,可作為原告對住戶提起訴訟,但須於訴訟前依同條第2項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確保訴訟程序之正當性與社區內部決策透明。管理委員會在行使管理費債權時,亦應注意民法第126條所定之消滅時效,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於管理費性質上屬於每月、每季或每年定期繳納,符合「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之特徵,因此,管理委員會對各期管理費之請求權,自每期到期日起算五年內應行使,逾期將因時效完成而喪失請求權。
 
換言之,若某住戶積欠管理費長達七年,管理委員會欲提起訴訟時,僅能請求最近五年內之管理費,其餘超過五年者即因時效消滅不得主張。為保障社區財務與管理委員會之法定債權,應定期盤點應收管理費明細,並採取階段性法律行動,避免因疏於行動致請求權時效消滅。

-房地-公寓大廈-住戶權利義務-共用部分費用分擔-管理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0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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